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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强奸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07 16:46:46 强奸罪 106人浏览

 一、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虽然这26起未经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有不同的形式,但它们都有一些相似的证据特征,具体如下:

(1)不逮捕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26起强奸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被逮捕。在某些情况下,证据甚至相当薄弱。比如整个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了有罪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在26起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强奸,或者说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者表现为各种形式,如主张是情人关系、情人关系、通奸关系,或嫖娼行为、求奸行为等。

(3)有罪与无罪的证据是一一对应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没有或者证明力较弱。例如,在王被强奸一案中,说他喝醉后在旅馆被强奸,而王则辩称是自愿与他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的。酒店服务员的证言仅确认未发现异常情况,酒店退房等书证仅确认两人开房入住,无法认定王的犯罪事实。

(4)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不形成证据链。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其他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是间接证据,比较薄弱,比较分散,没有形成证明犯罪的证据链。

二、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分析

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是这26起强奸案未能逮捕的关键,在这些案件中,此类因素的数量多于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或者证明力强于后者。具体来说,除了犯罪嫌疑人缺乏有罪供述外,导致强奸案无法逮捕的证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正当或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表现在恋爱关系、爱人关系、卖淫、通奸等的存在上。而针对女性的性关系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而这也给了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辩护空间。有的时候,即使有犯罪事实,如果不能取得其他有力证据,犯罪嫌疑人根据这些证据进行辩护,也很难证明犯罪。在这26起未经逮捕的强奸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这种关系。比如林强奸案,林和朱是情侣,发生过多次性行为。朱分手后,林纠缠并扬言要用假手枪自杀。朱假装弥补自己的情绪。在林的要求下,他们发生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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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和精神胁迫的目的是为了与朱保持恋爱关系,但不能证明他在发生性关系时采取了这种手段。

(二)未及时报案的。强奸后,受害者的正常反应是愤怒或失控,通常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上,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的深夜或清晨立即报案并不少见。不及时报案可能是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的虚假报案,除此之外还有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的拖延。因此,未能及时报案将被视为定罪的重要考虑因素。而且因为举报不及时,即使强奸确实发生,也可能因为证据无法提取而不被认可。例如,在的强奸案中,方直到一个月后才报案。案发当天,方阿姨看到她下半身在流血,就带她去医院治疗。方告诉医生,她是因为摔倒在阴道里受伤的。由于时间长,方的阴道分泌物无法提取。在成强奸案中,李直到两个月后才报案。无法提取物证和其他物证。整个案件中,只有被害人指证犯罪,而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无法认定犯罪。

(三)不能证明有暴力手段和反抗的。这表现在被害人和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撕破。何强奸案,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没有伤痕,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撕破。事件发生时,周围有人,包括附近受害者的姐姐,但受害者没有呼救。在梁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喊叫,明显反抗。即使有人进入宿舍问话,受害者也没有呼救。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两人都有伤疤,而且受害者也作证说这是强奸期间使用暴力和受害者抵抗造成的,但嫌疑人对伤疤的来源有合理的解释。例如,在陈某的强奸案中,受害者的脸部和左臂受伤(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的脸部和胸部被手指抓伤。陈某和受害者以准男女朋友的关系生活在一起。陈辩称,这些伤害是由小打小闹造成的,他的辩护是合理的。当然,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仅要从表面上看被害人是否反叛,还要考虑被害人能否反抗,敢不敢反抗。比如被害人因为害怕喊不出来,在嫌疑人的威胁下无法反抗,因为没有嫌疑人的身体强壮而无

法反抗,或者因为爱面子而不呼救。

(4)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在梁强奸案中,梁用真名开房,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甚至与受害人交换了电话号码。在谢某强奸案中,谢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写在烟盒上,在两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交给被害人,并说要交朋友。之后,谢某带被害人出去吃饭。 第二天8点,谢回到招待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般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上说明他没有犯罪意图和行为。当然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认识上犯了错误,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5)受害人有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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