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也称为性暴力、性侵犯或强迫性交)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以暴力、威胁或伤害的手段强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在所有国家都是犯罪。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废止强奸幼女罪,统称强奸罪(强奸幼女只是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构成条件
1.主体是年满14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特殊主体),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性,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妇女可能成为强奸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以及间接主犯和共同主犯。教唆或帮助未满14岁或14岁以上但对强奸妇女没有责任的男子的妇女是间接正犯,只能是这一罪行的主体。
2.主观因素。强奸罪的形态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而决心以暴力奸淫。关于强奸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是否必须主观知道自己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答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至少14岁)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少女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少女(如果女方故意谎报年龄,发育状况明显超过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且无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该司法解释确认,强奸幼女应当以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基础。
3.对象。强奸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性自由;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由,其基本内容是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为的权利。由于年轻女孩(14岁以下)缺乏做出果断行为的能力,即使征得年轻女孩同意,与年轻女孩性交也应被视为侵犯其性自决权。
4.客观要求。强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奸女人,另一种是强奸幼女。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强奸女性。强奸妇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必须违背女性的意志。
所谓“违背女性意愿”,就是违背女性不想与施暴者发生性关系的真实意图。这里的女性仅限于心智能力正常的人。强奸中对女性意志的侵犯仅限于性交时间,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女性在性交后表示反抗,不能认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同时,强奸罪的构成不能根据受害妇女的风格来划分。即使受害女性的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在性交时确实不愿意,并且已经反抗,仍应视为违背其意愿,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女性在发生性行为时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反抗,则应视为不违背其意愿。但在实践中,要界定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并不容易,因为意志是一种主观行为,只有被害人自己知道自己当时在想什么,外人很难知道。如果仅凭受害妇女自己的语言就认定其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不仅对嫌疑人不公平,而且违背法律精神。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比如男女闺蜜之间,坐在舞台上的男女之间等等。一切都发生在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背女性的意愿。但是,一旦他们因为某件事争吵,女方很可能会以强奸为由报警报复男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女方的陈述判定男方有罪,则判定女方是非自愿的,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违背女性意志是强奸的本质特征。强奸中的性行为是违背女性意志的,即女性不同意发生性行为,但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如果妇女同意,无论性关系是否合法,犯罪者都不可能与她发生性关系。换句话说,妇女决定自己性别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或威胁,与她自己的意愿密切相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女性的意志,才意味着她的性自决权受到了侵犯或威胁。所以,即使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事实上,如果女性完全同意或者自愿,也不应该认定为强奸。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不仅要从表面上看女性反抗和拒绝的表情,还要考虑女性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是否敢于反抗。
在司法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后再作决定,如发生的时间地点、男女关系、平时交往等。只有综合考虑才能
做出公正的决定,而不是仅仅依靠受害妇女的陈述。
(2)客观上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又无法反抗,或者利用女性的无知和无力反抗去通奸。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行使有形权力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扎脖子、压下去等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无法反抗。正确理解强奸罪中的暴力,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里的暴力只针对受害妇女(即强奸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对女方以外的人(如女方家庭)使用暴力,迫使女方屈服于强奸的要求,实际上是胁迫强奸。如果行为人不仅对受害妇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强奸的第三人实施暴力,则不仅构成强奸,还构成另一种独立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等)。),并应以强奸罪等数罪论处。其次,从立法意图和司法解释精神来看,暴力手段未必客观上导致女性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在具体案件中,虽然暴力尚未使受害妇女丧失反抗能力,但对妇女有强制作用,使妇女不敢反抗、畏怯,也可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
第三,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凡故意杀害妇女后又实施强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
所谓“强制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威胁、胁迫受害妇女达到精神胁迫,使妇女无法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的手段。胁迫的本质足以引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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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女性的恐惧。比如威胁报复、暴露隐私、伤害亲人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和欺骗、利用亲子关系、从属关系、权威和孤立的环境条件、挟持和迫害等。迫使女性忍受屈辱和臣服而不敢反抗。应该注意的是,通过养育、从属、工作权利等方式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能被视为强奸。关键在于施暴者是否用这种特定的关系来要挟,让女性不敢反抗,而不是是否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换句话说,具体关系只是确定是否要挟的线索,而不是确定要挟的依据。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妇女无法反抗或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胁迫性质。司法实践中其他常见的手段有:用酒精或药物麻醉强奸妇女;利用女性睡眠机会强奸;强奸作为女人的丈夫或情人;利用妇女大病实施强奸;因强奸导致或利用妇女被隔离;假医疗,强奸妇女;组织利用教派、邪教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与通奸。
男女发生性关系之前,既没有违背女性意愿,也没有强迫女性改变方式。双方从内到外完全自愿的表达自己,这是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件发生后,因为被曝光,女方为了挽回面子起诉男方强奸,或者事后女方悔过,也不能以强奸罪定罪。
2.“半推”通奸的认定。
所谓半推,是指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女性既有“正义”的一面,即表示同意,又有“推”的一面,即表示不同意。需要综合考察男女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女性被强奸后的态度、女性的品德和生活方式等等。如果发现以“JIU”为主,则是虚假演绎,不能视为违背女性意志,罪有应得。相反,“推”是主要的,应该视为违背女性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四、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标准,即把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是犯罪既遂。至于射精是否与未遂成就无关。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强奸的是幼女,那么以“接触”作为认定标准,即即使男方的生殖器接触到幼女的生殖器,也是犯罪既遂。
五、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按照一般观点,由于夫妻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视为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些法院会裁定丈夫构成强奸,因为他们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而且有些法院会判丈夫无罪,因为毕竟是夫妻之间的家事。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六、“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仅限于女性,与男性的强迫性关系不受法律规制。按照男人“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原则,当然也不构成强奸。如果行为人认错人开始实施强奸,如果目标因目标为男性而不能实施强奸,则应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受害妇女只能是强奸的对象。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的教唆者和帮助者。在立法时,考虑到女性不会主动强奸男性,可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出现了妇女“强奸”男子的案件。女性也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也有性权利,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没有办法适用现行法律,又不知道如何定罪,男人的合法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这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因此,强奸罪的主体应扩大到包括妇女。只有这样,才能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
七、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恋爱过程中,男方没有采取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但随后关系破裂,女方报案被男方强奸,一般不适合认定为强奸。
八、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良情节是指以残忍的手段,殴打、诅咒、胁迫,或者其他不人道的方式方法强奸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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