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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奸罪存在的几个问题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10 22:20:00 强奸罪 155人浏览

导读: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女性意志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违背女性意志是强奸的内在本质特征,而以犯罪手段胁迫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贴脖子、压下去等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和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通奸的意图。所谓其他手段,主要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或无法抗拒或不敢抗拒,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一、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在实务操作中难以认定

所谓“违背女性意愿”,就是违背女性不想与施暴者发生性关系的真实意图。这里的女性仅限于心智能力正常的人。强奸中对女性意志的侵

犯仅限于性交时间,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女性在性交后表示反抗,不能认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同时,强奸罪的构成不能根据受害妇女的风格来划分。即使受害女性的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在性交时确实不愿意,并且已经反抗,仍应视为违背其意愿,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女性在发生性行为时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反抗,则应视为不违背其意愿。但是在实践中,要界定是否违背女性意愿并不容易。意志是主观行为,只有被害人知道自己当时在想什么,外人很难知道。如果仅凭受害妇女自己的语言就认定其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这对嫌疑人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法律精神。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比如男女闺蜜之间,坐在舞台上的男女之间等等。一切都发生在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背女性的意愿。但是,一旦他们因为某件事争吵,女方很可能会以强奸为由报警报复男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女方的陈述判定男方有罪,则判定女方是非自愿的,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在司法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作决定,如发生的时间地点、男女关系、平时交往等。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公正的决定,而不是仅仅依靠受害妇女的陈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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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明确规定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些法院会裁定丈夫构成强奸,因为他们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而且有的法院会判丈夫无罪,因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家事。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根据Finding Law Network的说法,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不可否认是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可能对妻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毕竟是夫妻,和其他典型的强奸罪相比,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其他方面都要小一些。根据刑法无犯罪嫌疑、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原则,不宜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同时,从社会角度考虑,将婚内强迫行为视为强奸,既可以避免婚姻家庭破裂,又可以避免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同时维护现有的良性社会秩序。

三、现行的强奸罪中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受害妇女只能是强奸的对象。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的教唆者和帮助者。在立法时,考虑到女性不会主动强奸男性,可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出现了妇女“强奸”男子的案件。女性也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也有性权利,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没有办法适用现行法律,又不知道如何定罪,男人的合法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这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因此,强奸罪的主体应扩大到包括妇女。只有这样,才能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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