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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11 09:59:02 强奸罪 119人浏览

一、案情简介

张被介绍到王的理发店当学徒。 第一次到理发店的时候是晚上九点,王想教张做足疗,就带着张去了三楼的一所房子。当王看到张穿着牛仔裤的时候,他就穿上宽松的睡衣因为他的衣服太紧教他做足疗,然后就让上了按摩床。王抚摸着张的腿,腹部和背部,按摩,使张晕倒。之后,王趁机脱下张的衣服,抚摸并亲吻着张的乳房。张觉得头晕,没有力气反抗。之后王趁机和张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张突然意识到王是个好色之徒,于是打电话给他父母解释此事,他们的父母立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农村女孩,15岁,简单生活经历,无性经历,与王的妻子有关)

二、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王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王只是为张做足疗,这是生活中的一种常规行为。经过按摩等身体接触,张并未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不符合强奸中的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

第二种观点:王构成强奸罪,是因为王使用抚摸、按摩等手法,使年仅15岁、无经验的张因生理原因失去抵抗力。结合他后来的表现,认为张当时身体无力反抗,王的行为应视为强奸中的“其他手段”。

三、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进一步查明一些事实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强奸罪规定的“暴力”、“胁迫”以外的“一体手段”。有人认为“其他手段”是指一切客观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手段。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很容易使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过于“受害”,容易受到受害者事后表现的影响。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比如利用女性重疾深睡之机通奸;通过醉酒、药物麻醉、使用或假装治疗强奸妇女。有学者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妇女懂得反抗、不敢反抗或反抗,并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力的手段。暴力、胁迫等手段必须达到女性明显难以抗拒的程度。“作者同意这一观点。

“我不知道怎么反抗”具体指两种情况: (1)我是无意识的,比如睡着了,昏迷了等。 (2)

我有意识但被欺骗了。比如他们以为自己是男朋友或者老公,或者被迷信欺骗。这里的欺骗要求女性误解性关系的本质,比如和老公发生性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发生性关系可以治病。如果女人对性的本质没有错误的认识,就不能算是出轨,比如打着第二天就要和女人结婚的旗号做爱。

“不敢反抗”主要是指有些情况对女性非常不利,包括工作生活,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胁迫”手段,但即使没有“胁迫”手段,因为女性处于不利的境地,她认为“不服从”可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和损失,于是“不敢反抗”。

“无法抗拒”是指有意识,但因身体原因无法抗拒。比如你病得很重,就无法抗拒。如果喝醉了,只能轻轻说“不要,不要”。还有一些药物刺激,比如春药,即使是有意识的,也是身体无法抗拒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认定为“其他手段”,只能归类为“无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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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知抗拒”的生理原因。一种是因为按摩、触摸等刺激,使受害者身体无法抗拒。在实践中,这种识别非常严格,需要确认按摩穴位是否异常。按摩的穴位需要医学鉴定是否足以让人身体无法控制,类似“壮阳”。另一个是按摩一些穴位后是否有足够的幻觉、昏迷、催眠等生理状态,但“不知如何抵抗”。这些都要靠医学鉴定。比如在实践中,有一些使用毒品等毒品实施强奸的案件,一般难以认定。吸毒后有一定的兴奋感,是否足以让人产生“我不知道如何抵抗”的幻觉,或者产生“我无法抵抗”的兴奋感,证明起来有困难。

因此,在本案中,在没有弄清这些细节的情况下,就得出实施强奸的结论,显然不符合实际操作。但如果仅仅是因为按摩让人兴奋提高性欲,一般是不可能强奸的。在实践中,只能认识到一些按摩穴位会导致短暂的昏睡或幻觉,意识不清,因为我们见过有人按摩动物的某些部位,可以使动物短暂的睡眠,就像被穴位一样。我相信这个机制在人体内存在,但是需要科学的鉴定。但如果受害人只有15岁,接近14岁,生活经历简单,那么论证他容易被强奸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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