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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护常见情形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12 13:59:07 强奸罪 96人浏览

强奸能否成立,主要看性交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无法通过暴力反抗,如果女性无法通过胁迫进行反抗,或者女性不知道如何通过麻醉针等其他手段进行反抗,则可以证明行为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如果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被告无疑会实施强奸。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女性并留下许多疤痕,如果有证据表明性交违背女性意愿,比如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被女性打伤眼睛,建议律师进行有罪辩护。然而现实生活往往很复杂。当侵害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起诉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要敢于为自己的清白辩护,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在强奸妻子的案件中,丈夫不是犯罪主体。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但《刑法》虽然不排除丈夫作为强奸的主体,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会形成特殊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享有的权利,也是彼此的义务。由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上讲,合法夫妻之间不应该有丈夫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丈夫不顾妻子的强烈反对,甚至以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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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妻子的法律承诺,因此不能构成《刑法》 236条规定的强奸。

第二,通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通奸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和强奸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它不违背女性的意志。如果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或者调查收集证据,发现自己多次或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初步认定属于通奸。通奸女性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通奸丑闻被打击,脸面被扫,可能会推卸责任,责怪他人,谎称被告被强奸。辩护律师在通奸的情况下要认真反复阅读论文,明确通奸前后女性亲密度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一开始是强奸案,但后来女方多次主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甚至发展成情人关系,因为后来女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可以认为是没有违背女方意愿,即使女方悔罪后起诉被告强奸,律师仍然可以为自己的清白辩护。

第三,女方“三心二意”的案子可以不认罪。

‘半推半就’是指女方对男方要求性交的态度是暧昧的,既有不赞成,也有同意。被告在女性犹豫不决、心理矛盾时通奸。通常情况下,女性的反抗意识不强。如果‘推’只是女性羞耻的表现,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显然不符合《刑法》 236条规定的强奸特征,律师可以为自己的清白进行辩护。

第四,恋爱中的越轨行为不是强奸。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行为的看法也在不断变化。恋爱中的男女不再坚守性贞操,恋爱中的男女烧掉理性防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试婚一度被认可。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自愿性行为,显然是违背《婚姻法》和伦理道德的越轨行为。民事上是违法的,但越轨行为与强奸有本质区别。即使两个恋人可能走不到婚姻的殿堂,也可能分道扬镳,甚至女方也可能反目成仇。事故发生后,女方会以强奸罪起诉男方。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恋爱关系,能够证明男女双方都有恋爱关系,且检方没有取得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手段强迫性交的证据,律师可以为其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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