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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无性防卫能力女性供人嫖宿应认定为强奸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13 11:02:11 强奸罪 161人浏览

一、案情

2015年7月2日下午,经常在鲁豫拾荒的同村女精神病人钱某,想带她回家发生关系。途中遇到邻村居民,赵隐瞒了钱的精神疾病,介绍他到嫖娼,并收取50元钱。当晚,赵将钱带回家中,与钱发生性关系。据有关机构鉴定,钱为智障精神障碍,具有无性防御能力。

二、分歧

本案中,对赵与精神病人钱的性关系不存在强奸异议,但对赵介绍钱与孙发生性关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将精神病人钱介绍给他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将钱介绍给孙住宿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

三、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定性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之手,在不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不需要出现在犯罪现场或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控制构成要件的实现。间接正犯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被利用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希望或者允许被利用人的行为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用自己的双手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他人的过错或者不知道作为犯罪工具。

就本案而言,赵犯有强奸罪。首先,赵有侵犯钱性自由的意图。钱是一个具有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但他不具备自由表达性意识的意志和行为能力。赵明知钱有精神病,却为他提供嫖娼场所,意思是无视钱的性不可侵犯性,有直接侵犯钱性权利的意图。其次,赵的主观目的是双重的。从本案表面看,赵似乎只有牟利的目的,而不具备奸淫钱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为了达到这种牟利的目的,他介绍钱嫖娼的行为一定也有向孙提供钱通奸的目的。这种使被害人钱性侵的犯罪目的

,隐藏在他介绍孙嫖娼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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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背后,但仍然是客观直接的故意。 第三,赵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手段。赵在介绍被害人钱某到嫖娼时,故意隐瞒钱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利用的无知,以嫖娼的形式侵犯钱某不可侵犯的性权利。最后,赵的行为本质上是复杂的。赵介绍孙与钱嫖娼。基于钱特定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这种行为既具有介绍嫖娼的性质,又具有让他人违背女性意愿通奸的性质。

综上所述,赵虽未亲手强奸,但利用孙的无知和钱的无性防卫能力,以提供钱给孙嫖娼的形式,实施了侵犯钱性权利的行为。赵介绍嫖娼的后果与自己强奸的危害后果没有区别,赵的行为符合强奸罪间接正犯的特征。因此,本案被告人赵介绍嫖娼也被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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