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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强奸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0 08:21:37 强奸罪 139人浏览

刑事强奸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对象元素

本罪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目标是年满14岁的女孩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求

(1)客观上,强奸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的行为,或者利用女性的无知和无力抗拒实施奸淫。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贴脖子、压下去等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和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通奸的意图。妇女可能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受到口头或书面威胁。他们可以受到暴力威胁,如使用刀子,也可以受到非暴力威胁,如暴露隐私和破坏名誉。应该注意的是,通过养育、从属、工作权利等方式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能被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施暴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的关系来要挟女性,而不是是否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妇女不可抗拒或者不可抗拒,并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胁迫性质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其他常见的手段有:用酒精或药物麻醉强奸妇女;利用女性睡眠机会强奸;冒充妇女丈夫或者情人强奸,利用妇女大病强奸的;因强奸导致或利用妇女被隔离;假医疗,强奸妇女;组织利用教派、邪教或迷信强奸妇女等。

(2)必须违背女性意愿

违背女性意志是强奸的本质特征,但“女性不能反抗”不能视为强奸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妇女的胁迫程度也相应不同,所以受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是绝望的、暴力的;有的人战战兢兢的挣扎或哭泣,反抗不明显;别人向前看,不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受害妇女当时是否反抗的表述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对女性没有抵抗力或者抵抗力不明显,就要看整个情况,具体分析,仔细区分。

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不能根据受害女性的风格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与生活方式不良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的,具有通奸罪的目的。指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罪。触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迫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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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明知是精神病人或严重痴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无论受害女性表达的是“同意”还是“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女性意志,构成强奸;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妇女同意在没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与其性交,不构成强奸;那些真正不知道女性是青春期精神病人,在女性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按强奸处理;那些真的不知道一个女人得了轻度痴呆症,主动或主动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人,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二.识别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和通奸

男女发生性关系之前,既没有违背女性意愿,也没有强迫女性改变方式。双方从内到外完全自愿的表达自己,这是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件发生后,因为被曝光,女方为了挽回面子起诉男方强奸,或者事后女方悔过,也不能以强奸罪定罪。

(2)“半推”通奸的认定

所谓半推,是指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女性既有“正义”的一面,即表示同意,又有“推”的一面,即表示不同意。需要综合考察男女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女性被强奸后的态度、女性的品德和生活方式等等。如果发现以“JIU”为主,则是虚假演绎,不能视为违背女性意志,罪有应得。相反,“推”是主要的,应该视为违背女性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2.完成和尝试的界限

按照传统的贞操观,我们认为以强奸作为妇女强奸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更为合适。

第三,惩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卑鄙地强奸妇女。主要是指使用捆绑、捂嘴、扎脖子等残忍的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在强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长期多次强奸女性;强奸精神病人、重度痴呆病人、孕妇、患病妇女;等等。

(2)强奸一个以上的妇女可以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个以上的妇女、三个以上的妇女和女孩,但不能超过三个女孩。

(3)当众强奸妇女。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等人们来往的场所。

(4)两人以上被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短时间内,为了共同强奸,故意轮奸同一女子的行为。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前或者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当场死亡或者治疗后死亡。如果用暴力杀人然后自杀,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自杀应该认为是严重案件。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沉默或者逃跑,杀害、伤害妇女的,以数罪论处。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受害人因强奸导致精神失常、自杀或婚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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