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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0 11:48:38 强奸罪 107人浏览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即嫖宿幼女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行为,客观上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之间的性关系,但性质不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一行为的主体是男性,具有刑事责任,可以达到14周岁;后行为的主体是男性,构成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是与14岁以下少女通奸;后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少女,嫖妓。 (3)行为不同。前者行为是与不是妓女的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个时候,即使给少女一些财产,也不会影响她通奸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是与年轻妓女发生性关系,即性交是以男方承诺给年轻妓女钱为前提的。后来,就算男人没有像承诺的那样给钱给少女,也谈不上强奸少女。 (4)行为场所往往不同。强奸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且隐秘;后行为通常发生在酒店、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人们往往知道嫖娼和卖淫。 (5)行为对象不同。前者行为针对非卖淫女;后的行为对象为卖淫女。卖淫女是通过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而获得金钱和物质利益的女孩,具有利益倾向。 (6)侵权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少女的性自由权和身心健康权;后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尚。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幼女卖淫,即提供性服务,则同时犯有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属于假想竞争,应当以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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