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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2 15:18:48 强奸罪 162人浏览

婚内强奸,根据理论解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一旦强奸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强奸犯往往会受到法律的指控和惩罚,但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忽视了婚内强奸。目前,婚内强奸的发生率正在迅速上升。在香港,一项调查发现,93%的受虐妇女曾被丈夫性侵,包括威胁性交和模仿色情视频。一些妇女已经忍受了丈夫20年的这种暴力对待。[1]在婚内强奸被定为犯罪的美国,婚内强奸仍然是数百万妇女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研究人员估计,大约10% ~ 14%的女性在婚姻中被强奸[2]。就中国大陆而言,1989年至1999年进行的一项关于“性文明”的大规模调查显示,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占调查总数的2.8%,女性受害者的绝对人数高达数百万。[3]就该地区而言,1990年对上海卢湾区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显示,在:起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中,8.5%是未经妻子同意发生的。北京的一项调查发现,43.3%的被丈夫殴打的女性会立即被性暴力摧毁[5]

婚内强奸,根据理论解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十年前,这种事情是闻所未闻的,但近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都有丈夫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案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诸多分歧。婚内是否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人们面前一再凸显,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愿的手段强奸妻子的。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全盘否定。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并以误认妻子为其他妇女的方式强迫其通奸外,强奸罪不是由丈夫实施的。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为有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8]由于配偶之间自愿的性生活已被法律确认为婚姻合同的自然组成部分,只要婚姻合同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当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他是在行使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他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所以,虽然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但不能视为强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违背”妻子的意愿,但并不违法。在我国,无论是习俗还是法律都不认为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完全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领域的主流观点。就连一直自称“代表妇女权益”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交不是犯罪,而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不当行为”。

(2)、全面肯定。丈夫强奸构成强奸。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也是如此。性不可侵犯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妇女权益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应以强奸罪论处。" [9]

(3)妥协论。任何极端的观点都是有争议的。我们不能忽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没有将夫妻排除在强奸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外,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夫妻关系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债权。所以,丈夫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是:正常情况下,不构成丈夫强奸妻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强奸罪:1。一男一女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感情,没有同居,没有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离婚,男方强奸。2、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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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否定与妥协的一些看法 (1)支持全盘否定的人主要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产生特定的夫妻个人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平等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夫妻自愿登记结婚是对同居义务的一种积极的法律承诺,这种积极的承诺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般的表述,在婚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不经过法律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婚后无论是双方自愿同居、强迫同居,甚至不顾妻子反对以暴力强迫夫妻发生性关系,都不是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婚外强奸取证相对容易,如物证(细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然而,取证的可行性和客观性是应该解决的,这不仅在司法操作上有困难,而且直接危及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述,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2.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可能使妻子胁迫丈夫,随时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的证据很难获得。在我看来,这些理由经不起推敲。当妻子站出来指责丈夫强奸她,说明他们的关系已经破裂。这段婚姻稳定吗?家庭是社会中的小分子。如果我们对婚内强奸充耳不闻,会有越来越多的妻子受到伤害。从量变到质变,社会能稳定吗?个体正义的失衡会导致整体秩序的紊乱。另外,法律上任何罪名的成立都可能被诬告陷害,但这不能成为法律上取消一个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证难,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不能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借口。然而,全面否定理论有以下缺陷:

首先,婚内强奸之后,为什么那么多人偏袒性侵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侵的妻子?这主要是受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因为人类漫长的历史可以说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奴役的历史。在性关系中,妻子完全没有性权利,性自由是性奴役和生殖的合法工具。即使被丈夫强奸,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妻子没有任何权利起诉丈夫,即使指控属实,也必须以她为榜样,给那些“名义犯罪”的人定罪。这从语义上看更能说明问题。除了“犯罪”的意思之外,“强奸”的第二个意思是“男女关系不当”,夫妻之间的性关系当然是“不当”。“强奸”的本质特征是夫妻以外的男女关系,“强奸”本身排除了丈夫,所以丈夫享有性霸权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是21世纪的新时代。中国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比如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等。中国人的经济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但为什么会滞留在这一点上?这只会导致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和滞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反作用,延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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