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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本质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5 14:46:01 强奸罪 109人浏览

(1)强奸的性质: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发生非法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由?还是女性的贞操权?我国强奸罪保护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女性;十四岁以下的年轻女孩(一起强奸的女孩不得是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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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模式:对“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受害妇女不能、不敢或知道如何反抗的状态;暴力和胁迫必须达到女性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受害妇女熟睡,病重,昏厥;冒充受害妇女的丈夫和情人;强奸;比如,警察骗一个女人说,只要发生性关系,丈夫就可以提前释放,不构成强奸;

(4)违背女性意愿的理解: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女性不同意,受害女性不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成立。

——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不仅要从表面上看女性反抗和拒绝的表情,还要考虑女性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是否敢于反抗。由于强奸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一些能够使妇女无法或害怕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些都是强奸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不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强奸罪也不会成立。

(5)犯罪主体:丈夫能否构成本罪?目前在我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但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共犯构成对妻子的强奸。

(6)特殊形式的强奸:强奸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该妇女必须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该妇女是否是幼女,并且被强奸的妇女确实是幼女,就构成强奸;

-如果行为人故意与不满14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少女是否自愿,均应根据《刑法》第136条第2款以强奸罪定罪和处罚;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7)刑事责任和加重构成: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2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3人或更多)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注:这里A是女的,不是少女;b必须公开;c这里的公众不包括罪犯,一般不包括受害者;d在公共场合不一定用眼睛)

4 .轮奸两人以上的;(注:这里的一个“两个人”并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态,所以如果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岁的男孩轮奸妇女,那么这个17岁的男子应该承担两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的适用加重了未遂构成)

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注:此处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奸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此处强奸导致自杀是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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