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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疑难问题浅析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5 16:16:01 强奸罪 138人浏览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又称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理论界有以下四个部分的不同争议:

第一部分:简述强奸罪的客体及一些疑难客体的定义分析;

本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本罪的客体一般是女性,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现实中如何处理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通奸女性神经病人和先天性痴呆女性的问题。

2.关于自愿与“花痴”性交

第二部分: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性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1、关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2、关于强奸罪“违背妇女意愿”。

第三部分:本罪的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现实中,丈夫强奸(婚内强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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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违背女性意愿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内容。

关键词:强奸概念。精神病人迷恋其他违背女性意愿的手段。婚内强奸是直接故意的

前言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又称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本罪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女性的性自由权利。侵犯这一权利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严重损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强奸的对象是年满14岁的女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违背女性意志,就是违背女性自愿性交的真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是违背女性意志的客观表现。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负有刑事责任的男子。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将根据所列的构成要素来解释困难的问题和我自己的观点。

一、强奸的对象

强奸罪的客体是什么,在刑法领域存在争议。总结一下。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性。还是女性性别不可侵犯。这是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但在表达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性或不可侵犯性时,有学者认为应定义为女性有权拒绝与除法定配偶以外的任何男性发生性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女性应该被定义为有权拒绝非法的性行为。

第二,女性的性自由。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适当的性别和行为的权利。这种性自由主要包括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拒绝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可侵犯的合法婚内性权利。主要原因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权仅在我国婚姻中得到承认,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内的性行为权利,也就是说女性拥有其配偶不特定于非法婚姻的男性所主张的权利。

第四,女性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被一些学者描述为“女性的人身权利”;有的表述为“女性特有的个人权利,即女性有权拒绝与法定配偶以外的任何男性发生性关系”;有的表述为“女性的身心健康”;有的表现为“女性的人格和名誉”等等。

第四种认为强奸的对象是女性的人格、名誉、人身权,不准确。 第二种认为强奸的对象是女性的性自由,这也有缺陷。 第三个不够准确。 第一个是个人正面。综上,强奸的客体要件还是有区别的。本罪的客体是女性性的不可侵犯性,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女性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也关系到女性的人格和名誉。是女性身心健康权的主要内容,只有活着的女性才能享有和行使。

强奸的对象是女性,即年满14岁的女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将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现实中,如何处理以下两个问题是强奸罪定罪中的一个难题:

一、强奸一名妓女精神病人和一名先天性痴呆妇女的问题。

患有精神疾病和先天性痴呆的女性,由于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无法正常表达意志。因此,法律对他们的个人权利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司法解释:“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谁知道女性患有精神病或精神错乱(严重程度)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你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女方同意,不构成犯罪。”可见,判断与这些特殊患者的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施暴者是否知道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或患有痴呆症的女性。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妇女,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无论妇女是否同意,行为人都应以强奸论处,真心“嫁”给精神病患者或先天性痴呆患者的。一般来说,强奸罪也应该受到惩罚。根据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如果法定监护人同意与之“结婚”,则不构成强奸。

2、了解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发育不良)病人的严重程度,以及意识和控制能力。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精神期,轻度精神发育不全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不违背其意愿,不构成强奸。

3、了解是否知道女性无法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除了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强奸患有痴呆症或者精神疾病的妇女外,应当认定为强奸。与患者发生性行为并经其同意的人,在实施强奸之前,必须知道自己是患有痴呆症或精神疾病的女性,丧失了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花痴如何主动处理性行为?青春期又称青春期精神病,特点是性欲亢进、缺乏理智、主动接近、与男性纠缠、与男性性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反对故意勾引花痴和他发生关系。但是,如果施暴者在花痴女的主动追求或纠缠下发生性行为,该怎么办?有争议。有人认为花痴女是精神病,没有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与她们的性行为是利用女性迷恋的弱点。只要行为人有性关系,就应该认定奸淫妇女罪。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把花痴女当成了和其他精神病人一样的精神病人。没注意到花痴女特别。在我看来,如果施暴者在色情狂的主动追求或纠缠下发生性行为,即使施暴者知道自己是色情狂,也不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原因如下:与主动诱奸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行为人没有通奸意图,而是在花痴女的主动追求或纠缠下被引诱通奸。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司法实践证明,这些犯罪人大多没有犯罪记录,而是在受到不同人引诱后通奸。 (3)这种行为的民愤不大,甚至社会都同情。 (4)对受害者而言,由于她在性的冲动下主动勾引、纠缠男性,如果行为人坚决拒绝,客观上会加重女方的病情。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作为强奸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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