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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婚内性行为法律,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分析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6 08:04:04 强奸罪 80人浏览

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是指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姻强迫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在古今中外都很普遍。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和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如何定性这种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领域也有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也有人主张定性为婚内强奸,就像普通强奸罪一样,应该由刑法调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婚姻中强迫性行为的原因:男女权利不平等

(一)历史上剥夺妇女权利是婚姻中强迫性行为的根本原因

自从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来,男性在社会上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女性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在以西周为代表的中国奴隶制社会,“礼制”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礼记。郊特性》说:“女人,跟着人,年轻时跟着父母,嫁自丈夫,死自儿子。”这说明女性一生都受制于男性,没有独立的政治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封建社会,立法者以“三纲五常”为立法原则,以“夫为妻”为婚姻关系的基础。《仪礼》说:“丈夫也是妻子。”妻子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远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更谈不上性不可侵犯权。可以看出,在奴隶制和封建合法婚姻的掩护下,妇女受到了完全的压迫。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其实是男人的特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妻子指责丈夫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在婚姻中,女人对丈夫只有义务,根本没有权利。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在这个时候是一种普遍而合法的现象。

(二)现代社会环境中对女性权利的漠视是婚姻中强迫性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类历史上,封建社会占据了很长一段时间,它的影响并没有因为这种制度的消除而消失。封建意识和封建思想在人们心中难以抹去,宗法思想在许多地方根深蒂固。现在现实社会对女权还是不重视,女性的性权利被人们忽视,更不要说采取保护措施,甚至很少有人提及。丈夫往往认为妻子有义务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违背妻子意愿强行性交也不过分。

2.社会地位不平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妇女进入社会和男女同工同酬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妇女的基本生存权提供了有利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完全解放了。我们必须看到,真正实现男女在各方面的权利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导致的实际竞争不平等,男性在社会生活中有更广阔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她们可能比女性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经济上的优势。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和受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种观点是权利要受经济限制,要以经济为基础。目前中国女性无论是经济还是财富创造都不如男性,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经济上不独立或完全独立,依赖男性,这可能导致男性在家庭生活甚至性生活中滥用自己的权利。

3.女性自身的弱点。有些女性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不知道自己在第一任妻子的性生活中有性权利,错误理解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认为丈夫违背自己意愿的强迫行为也是合法的,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神圣的权利。有些女性知道丈夫的强迫行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但她们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家庭的丑陋不应该公开。为了维护自己、丈夫、家人的形象,忍气吞声,让丈夫去做。虽然有一些女性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但她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代价是无法想象的。这些都让妻子不知道,不想要,不敢告发丈夫。同时,严重侵犯妻子性权利的丈夫逃脱了法律制裁,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3)法律的偏见是婚姻中强迫性行为定罪的障碍

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来看,人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必然反映了他在法律上的特权。正如法学家麦金农指出的那样,“国家是男性同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男性权利制度化。从女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不禁止强奸,而是将其规范化、合法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定中,男性在数量和角色上都远远超过女性,所以他们有意无意地从男性标准出发,忽视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从法律内容来看,在国外许多立法中,婚内强迫行为并未被界定为犯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国家的刑法将婚内丈夫对妻子的性胁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强奸仅指未经妻子同意,强行与非妻子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直到1977年,美国29个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因强奸妻子而被起诉,直到1993年,婚内强奸豁免权才在美国法律中被完全废除。我国刑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不利于打击婚内强奸。

第二,婚内强迫行为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a)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权的内容。妇女和男子一样,从出生起就享有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性权利,这些权利是生活中固有的,不需要权利主体的积极行动。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权利,但这是个人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是女性特有的人格权。首先,女性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身身体完整、避免他人性侵害、控制自己身体进行正当性活动的权利。所以,性权利是女性身体权利(贞操权)的一部分;首先,女性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过正常性生活的自由,所以女性的性权利也是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最后,强奸妇女的权利也是健康权的一部分,因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肯定会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女性性权利是女性身份权的内容。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在合法有效婚姻的基础上,妇女与丈夫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即配偶权。女性的性权利是配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与自己共同生活,也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与丈夫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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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违法行为,即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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