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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6 11:04:05 强奸罪 114人浏览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有两种形式: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一定是指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一般要求行为人通过言语和行动,以明示和暗示的方式表达意思和想法。 (2)与女人的意志发生性交违背了女人的意志。(三)明知自己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违背女性意愿,仍决心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背女性意志只是女性强迫与她们性交的主观行为的反映。是否真的违背女性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要结合强奸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妇女屈服。暴力手段,是指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直接用在被害人身上,如殴打、捆绑、堵嘴、贴脖子、撕扯衣服、拖拉甚至伤害妇女人身安全和自由。所谓强制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使其无法抵抗的手段,如手持武器,威胁当场杀死或伤害;威胁暴露隐私,破坏名誉,诬陷亲属;用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威胁或者欺骗。通过养育、从属或权威来控制或迫害;利用女性孤立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使其不敢反抗,等等。所谓其他手段,除暴力、胁迫外,是指受害妇女不知如何反抗或无法反抗,如利用患重病或嗜睡的妇女的机会通奸、用酒精醉酒、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半夜因通奸冒充女丈夫;利用或假装治疗妇女疾病等进行强奸。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自己无知或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奸女性。

二、明知他人不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强奸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只要男人的生殖器接触到幼女的生殖器,强奸罪就成立。至于其手段,并不要求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犯通奸罪,无论是暴力、胁迫、欺骗、利诱还是其他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知道自己是14岁以下幼女,就应该为这种行为受到惩罚,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胁迫手段通奸的,应视为本行为的加重情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与强奸14岁以下女童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对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并不要求明确了解被害人的年龄,只要求了解与被害人性交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后者要求对14岁以下的女性受害者有清楚或可能的了解。如果你确实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幼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幼女的同意,则推定为违背幼女的意愿,无需进一步证明或分析。 (2)行为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以表明该性行为违背了受害女性的意志。否则,这种行为不能受到惩罚;基于强奸的非典型行为只需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构成。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影响其认定。 (3)行为对象不同。典型的强奸目标是妇女,通常是14岁以上的妇女,但不排除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非典型行为必须针对14岁以下的女生,以此类推。另一方面,两者也是相互关联的,主要表现为: (1)两者都是非法的男女性关系。 (2)两者都违背女性意愿。根据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仅构成典型的强奸;采取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非典型强奸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符合典型强奸和非典型行为两种特征。因为后者要负更重的刑事责任,此时非典型强奸应视为强奸罪,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依法严肃追究。

第一,违背女性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知道别人是14岁以下的少女,还和她们发生关系。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有两种行为,即同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及明知故犯强奸幼女的,只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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