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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

无忧找律师 作者:芸受语2021-10-27 15:03:05 青少年犯罪 139人浏览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一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杀害自己的生母后说的话。

一、沅江发布,震惊全国

2018年12月3日12时24分,湖南省沅江市委、市政府的官方微信“沅江发布”,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

经初步审讯,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公告虽然只有寥寥两百字,但透露出的内容却非常恐怖。有几个关键词“六年级在校生”、“弑母”、“不满母亲管教”。后来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本案的更多细节浮出水面。

二、未满十四周岁,无法定罪量刑

由于吴某康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不用负刑事责任,又不能关进少管所,于是公安只能将其释放。在得知吴某康很快就被释放后,舆论顿时砸开了锅,纷纷评论称:“连生母都能杀害,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罪大恶极,应该将其关进监狱”、“未成年不是犯罪的附身符”、“应该降低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等等。由此可见,民众对于“弑母”行为的憎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吴某康由于未满十四周岁,因此不用负刑事责任,即使其行为是故意杀人并且是杀害生母的严重犯罪行为。

三、家长管教,还是政府收容教养?

而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理,现行《刑法》第17条只是简短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对吴某康的处理方式只剩两种:一是由其家长看管;二是,由当地政府收容教养。下面,逐一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可行性。

第一种,由其家长看管

据媒体报道,吴某康的爷爷奶奶均已经70多岁,一个眼睛看不清,一个耳聋,有肺气肿,常年需要就医吃药。外公和外婆也到了65岁左右,女儿被杀对他们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而其父亲没有什么文化,常年在外打工,至今还欠着外债10多万,此外,还有一个2岁的小儿子要抚养,其精神受到了巨大伤害。

这样一个家庭可谓是“千疮百孔”。如果由其父亲看管,其父亲每天面对这个亲手杀害自己老婆的“凶手”,如何能期待他正确的对待吴某康?而且其父亲为了生存疲于奔波,又如何有时间给予吴某康以心理辅导、教育?

由其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看管呢?暂且不考虑他们均已年老体衰,根本已经无力抚养、教育吴某康的事实。单从这种隔代抚养的方式,就不仅无法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而且还有可能加剧其心理的扭曲。

据媒体报道,从吴某康六岁起,其父母就常年在外打工,只有过年的时候才回去,吴某康就一直跟其爷爷奶奶生活。这种隔代抚养的方式,已经被实践证明,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爷爷奶奶根本无力管教吴某康,他们之间几乎没有交流。至于吴某康心理活动或者变化,爷爷奶奶根本无从得知。这种隔代抚养更多的是一种生理层面的抚养:管饭、管住、管穿,至于心理层面的抚养则无从谈起,因为由于年龄的巨大差距导致双方无法理解彼此的心理。

所以,无论是交由其父亲还是爷爷奶奶看管,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不仅不利于吴某康正确认识其错误,而且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第二种,由当地政府收容教养

据媒体报道,当地根本没有少年收容教养机构。目前,通常只有在省会城市才有1—2所少年教养管理所,可以收容、教养少年。而且根据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该条规定实际上使得收容教养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

因此,对于吴某康的管教问题,确实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现行法律对于吴某康这种情形似乎无能为力。

四、“弑母”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网友极力批判吴某康“弑母”的行为,从人类的正常情感来说,完全可以理解。任何人都无法容忍“弑母”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肯定要猛烈的批判。况且吴某康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据媒体报道,吴某康用菜刀对其母亲连砍二十多刀,直至将双手砍断,手段极其残忍。事后为了掩藏其杀人行为,他还特意用母亲的手机向老师请假,同时,反锁房门,将沾了血迹的衣服换掉,并把作案的菜刀扔到屋后鱼塘。

案发时,邻居听到尖叫声,便下楼去敲吴家的门,但吴某康却在门里回应称“没事,没事,弟弟拉屎在床上,我妈妈很生气”,邻居转身上楼,还听到屋里传来小孩子的哭声。

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赶来查看情况的外公发现女儿被杀的事实,在外公询问其母亲去了何处时,吴某康为了掩饰罪行,还欺骗说去了镇上。

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吴某康的行为不仅残忍,而且冷漠,其在事发后采取了多种方式掩饰自己的杀人行为,并将杀人工具扔掉。在被问到为何要杀害自己的母亲时,其回答“杀的是自己的妈妈,又不是别人”。

因而,从吴某康的杀人手段、杀人后的掩饰及心理态度来看,跟成年人犯罪没有区别,甚至比成年人犯罪更为严重。此时的他虽然生理年龄不到十四周岁,但无论是手段的残忍程度、还是杀人后的老辣、冷漠心理,均无法将其与一个未成年人同等看待。

五、是什么原因导致少年“弑母”?

但吴某康的这种冷漠、残忍、老辣,完全是由其自己造成的吗?不是,其实跟他的家庭环境有很大关系。

自小缺乏父母关爱

根据媒体报道,吴某康从六岁起就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父亲、母亲则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只回家一两次,平常几乎没什么交流。在这种家庭环境下,其性格愈来愈内向,不爱说话,并且很早就学会了抽烟,沉迷于玩手机,只要看见身边人有手机,就会借来玩。

在跟母亲一起住的时候,母亲也不懂的该如何教育小孩,只是一味的管教。由于母亲管教严,吴某康经常跟母亲吵架,甚至动手。其“弑母”原因就是因为母亲发现其将家里的四包香烟全部偷偷的抽了后,动手打了他,他气不过,于是杀死母亲。

头部曾两次受伤,行为异常

此外,根据吴某康爷爷讲述,吴某康头部曾受过两次严重伤害。一次是在七岁那年,放学回家被面包车撞伤面部,流血不止,经诊断是“额部复合组织缺损,额部头皮血肿,颅脑外伤脑震荡。”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如今他的额头依然能看到当年留下的伤痕。

一年多后,吴某康在与同学玩耍的过程中,头部撞到墙角,起了一个大包,直到一个月后才消下去,当时并没有医院就诊。

在两次头部受伤后,吴某康出现了一些反常行为,经常晚上十一、二点在房间里,一圈一圈地绕,爷爷叫他,他也不理。后来绕圈变为经常半夜大喊大叫,有时候哭,有时候骂脏话。这种情况,直到现在都还时有发生。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几个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头部两次受伤”、“行为反常”。关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被媒体广泛报道,无需多言。吴某康作为一个农村留守儿童,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其心理自然无法健康成长。而且曾经头部受过两次伤害,虽然有没有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目前还不得知,但至少其行为已经变得异常。

因此,如果只看到其行为的残忍和冷漠,却看不到残忍背后的原因,就会一味主张“严惩”、“降低犯罪入刑年龄”。

六、未成年人犯罪并没有想象中的严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慎重

其实,像吴某康弑母这种现象毕竟是极少数,只不过因为手段残忍、而且杀害的还是自己的生母,因此才引起全国的广泛关注,导致大家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因为某几个个案,就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这不仅有可能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广,还有可能丧失刑法的教育与引导作用,导致刑罚资源的浪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召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新闻发布会得知,从2003年至2015年,12年的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数量还是少数,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够得上批捕条件的只有92万余人。

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

此外,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介绍: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

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并不高,并且已经连续六年降低。民众完全不必要恐慌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危害,就希望把他们都送进监狱。

七、刑法不是万能,是最后的手段,要慎用

预防、教育功能为主

刑罚是最后的手段,是底限,只有其他手段、方式都无效的情况下,才采取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此外,刑法的目的不光是惩罚,还有预防和教育功能,而且惩罚不是目的,预防和教育才是目的,通过惩罚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应该侧重于预防,而不是惩罚。

宽严相济

我国刑罚的原则是宽严相济。针对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当然要严惩,但对于未成年人的激情犯罪行为,则要区别对待。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其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在很多情形下,还无法正确的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冲动、极端。如果一味强调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以将吴某康送进监狱,此种做法并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因为其他未成年人并不能因此就害怕犯罪的惩罚而不敢再犯罪,他们易激动、极端、做事不考虑后果等尚不健全的心理特点,会让他们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依然去实施。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正确的管教、引导,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树立正确的人格与三观,这样不仅对其自己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有利。

一个人的性格、价值观、观念养成的最重要的土壤就是家庭环境。在一个缺乏关爱的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人,其心理注定不够健全,容易产生冷漠的性格特点。由其是出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产生巨大变化的阶段,相应的心理也会产生不稳定的变化,如果在这时家庭不能正确的引导,则极容易做出出格、越轨的行为。

如果能在他们刚触犯法律时作出一个正确处理,那么不仅对他们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有利!

八、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是家庭、社会原因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的研究,他们通过对2500到3000份未成年认罪样本的分析,发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反过来讲,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本人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所说“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因此,对于未成年认罪,法律真不是万能的。一味的强调对他们进行刑事惩罚,把他们关进牢里,或许能一时的减轻他们对社会的危害,能缓解社会公众的愤怒,但能避免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吗?能保证他们出来后不会继续犯罪吗?

九、如何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吴某康由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被看守所羁押,而学校也不敢继续让其就读,亲戚也不敢收留他。目前他只能跟其父亲住在镇上的宾馆。吴某康父亲给当地政府写信希望政府介入,但政府也处于两难,正在研究对策。

但是,对于吴某康的处理也并不是没有办法。根据前年颁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其中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有个规定,就是要求“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但现实情况就是,由于人力、经费紧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对未成年犯,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的机制,但这并不妨碍上述措施的有效性。

借鉴社区矫正

其实不妨借鉴社区矫正的做法,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共同介入,在不脱离家庭、社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进行矫治。

如何预防?

至于预防层面上,从学校来说,不应仅重视学习成绩,还应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要定期对学生的心理进行了解,如果发现了问题,则要尽快引导。在发现学生与家庭存在隔阂时,应及时的跟家长沟通,将学生的心理状态告知家长,督促家长与学生进行沟通。

从政府层面来说,应定期组织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宣传活动,街道、社区应定时对所属地的家庭进行走访调查,一旦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成长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且应对留守儿童、孤儿、单亲小孩的心理健康进行重点照顾。

从社会层面来说,应该放宽对相关民间组织设立的审批,由社会力量介入,可以起到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的作用。同时,相应的新闻媒体应增强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报道,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正确的了解与疏导。

法律并非万能,对于预防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光靠法律,而是需要家庭、社会、学校、政府、媒体等方面的共同介入。

作者:李斌斌|律师

单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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