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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知识

无忧找律师 作者:旭尧牟2021-10-28 15:27:09 青少年犯罪 66人浏览

儿童节快乐

互联网时代,不良信息泛滥,孩子们如何向不良信息说“不”?遇到校园欺凌,遭受不法侵害,小朋友们该如何处理?道路交通状况不佳,风险处处存在,又该如何教育孩子们远离交通事故伤害……明天,是第67个“六一”儿童节!在儿童节来临之际,一起来看看我们的法官们有什么要对孩子们嘱咐的。

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法官

仇芳芳

勇敢向不良信息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现在的互联世界快速便捷,纷繁复杂,其中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资讯,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传播的不良信息。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倡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这些不良信息像垃圾一样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诱导孩子们走上歧途。因此,在遇到这些不良信息时,孩子们应当勇敢、坚定地对它说“不”:

选择正确的信息获取渠道,坚决不接触不良信息来源,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树立自己的信息“红线”,当遇到有人向自己传递不良信息时,要勇敢拒绝,不让“垃圾信息”影响自己;

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不姑息坏人,遇到问题向自己的父母、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求助,不让坏人继续做坏事。

胡欣宁

北京市二中院

未审庭庭长

让未成年人远离校园伤害事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由于儿童的弱势地位和基于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伤害后,由学校来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儿童受到伤害后,轻则身体伤痛,家长心疼,花钱费时,课业落下;重则身体残疾,心理阴影,甚至对一生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孩子们应认识到:

1、体育运动注意风险,要在老师的指导下正确开展运动,课下同学间嬉闹注意尺度,心中常顾安全之念。

2、危险的地方不去,危险的设施不碰。校园中存在危险的地方和设备不是天然的游乐场,不要因为好奇心去挑战未知的危险。

3、强化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每个人受到伤害都会疼痛,要保有“同理心”,克制自己,即使有矛盾也不要做伤害他人的事情。

4、培养高尚德行,避免“哥们义气”。谨记校园是学习的地方,要培养自己正确的价值观,不要受不良的社会风气或影视作品的影响,因所谓的“义气”一时冲动伤害了他人,品尝后悔的苦果。

北京市东城法院未审庭副庭长

姬广胜

确立国家监护,意在全面保护

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已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依照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可由民政部门担任。该法还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及撤销监护人的规定,当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消极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出现危险、困顿情形的,法院可根据申请,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这些规定丰富和严密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尤其确立国家监护,突显了国家的责任担当和社会进步,从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再留有“死角”。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为每名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北京市西城法院未审庭法官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今年即将实施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地说:

1、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从事的所有民事行为都要由父母代为进行或者经过父母的同意。

2、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独立购买铅笔、橡皮等日常用品,因为这些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但是要是购买电脑、首饰等贵重物品,就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了。

3、不管有没有年满八周岁,孩子们都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这些纯获利益的行为。

北京市朝阳法院未审庭副庭长

孩子,请远离人身伤害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因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且防卫意识较为薄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故意伤害,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较为多发的一类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也会造成未成年人焦虑、紧张等心理上的问题。

为防范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应当学习安全和自我保护知识,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

外出时,要告诉家长与谁同行、去往何处,保持电话畅通,要避免回家时间太晚或去地点偏僻的场所,最好结伴而行。

要远离网吧、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遇到纠纷要冷静,不靠“武力”解决问题,与他人相处要有包容之心。

遇到不法侵害,不要冒然“抵抗”,有条件可向他人求助,记住对方特征,及时报警。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未审

庭庭长

远离儿童性侵害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此处儿童不分男孩、女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国家针对现今社会性侵儿童犯罪的多样性、隐密性、及作案手段、后果严重性等形式所做出的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一般会出现自卑、恐惧等心理阴影,久而久之,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孩子们应掌握基本的认知:

1.要对隐私部位有正确的认识,知道这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看、不能碰的。

2.具备防骗意识,看穿“我给你礼物,我们来玩游戏吧”等类似谎言。

3.切勿沉默。外出时要有家长陪同,在公园、商场等性侵害高发地点,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喊叫求助、迅速远离、告知父母的方式保护自己。

北京市大兴法院未审庭副庭长

王艳超

拒绝亲职伤害,守护儿童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儿童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但我们的社会对父母打骂、侮辱孩子的行为往往会作出体谅的解读:“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孩子是父母的,打他也天经地义”,这种对亲职伤害的忽视与宽纵成了“虐童”、“伤童”、“杀童”事件频发的温床。在暴力中成长的孩子难以形成健全的人格,他们会对世界充满敌意与恐惧,表现出“自我约束不良”、“行为退化”等特点。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这是社会力量制止亲职伤害儿童行为的法律依据。

如果孩子遇到家庭暴力,亲职伤害,应该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主动寻求帮助:

及时向其他成年长辈、老师、学校报告,也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甚至报警都是可行之途,一切都以保障人身安全为最先。

如儿童的监护人亲职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儿童身心成长,该儿童的近亲属、相关保护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权,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自身权益。

何伟群

北京市怀柔法院未审庭法官

让未成年人远离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敲诈勒索学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以多欺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校园周边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使得部分学生害怕上学、成绩下降,校方报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相应惩处。

校园欺凌的发生,对被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其他学生、校园周边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危害极大。

1、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明辨是非,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预防欺凌行为发生。

2、我们更要学会保护自己,尽量少去校外偏僻地方,上下学和同学一块走,少攀比、少炫耀,预防被欺凌行为伤害。

北京市密云法院未审庭法官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让儿童远离交通事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在道路安全法律规范中涉及未成年人相关保护的规定。

我国已快速步入“汽车社会”,但目前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开车使用手机”等行为大量存在;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亦随处可见。儿童位于人生之初,是正在成长的“树苗”,让儿童远离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非常必要,因此孩子们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认知:

要熟悉交通规则,自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在步行中不追逐打闹,横过马路时要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走人行横道。

乘车时要在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车行驶时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

骑车时要注意不使用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文明骑车,谨慎注意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上要靠右边行驶。

编辑: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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