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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程序,驰名商标认定细则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0 13:21:03 商标使用 153人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21日发布[2009]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标战略实施,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促进驰名商标认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切实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条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加强商标权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四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准确、合法地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体系健康发展,支持和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当指导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控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任、主任、副主任、检查员和副检查员。

第六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受理、整理和审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按照本规则进行驰名商标的审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室将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审查。

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批

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证据材料

第七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因素,但不得以该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因素为前提:

(一)该商标的相关公众意识;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公众对该商标认识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数量;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5)

申请人就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相关承办机构可在向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提交相关申请前,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承办单位可以就商标的意义、驰名程度等技术问题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一条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的参与者不得少于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符合驰名商标要求或不符合驰名商标要求的初步意见,经事业部理事会讨论后,由总监向主管副总监报告。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标异议(包括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原则上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整理知名商标的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服务委员会讨论。机构负责人应当主持机构会议,机构会议的与会人员不得少于机构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该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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