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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12 09:36:02 商标使用 138人浏览

在我的日常工作中,笔者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企业意识到与经济利益、商业信誉、人员工资等密切相关的事项。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岗位。例如,上海600实业公司有商品质量管理系统、计量管理系统、价格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等20多种企业管理系统,并设置了价格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等各种职能岗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众多的系统中,只有商标管理系统是找不到的,在这么多的管理功能中,只有商标管理功能还没有建立起来。即使是管理质量好的* *商业大厦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体系。大型商业企业是如此,更不用说中小型商业企业了。这种情况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薄弱、管理水平低下,也反映了我国商标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够、工作不力,给假冒侵权商标混进流通领域提供了机会。如何提高商业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摆在我们商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商业企业在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企业使用自有商标。商标使用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商业企业自身拥有的注册商标。例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在七个类别中注册了近20个商标,如“六百”和“六棵柏树”。还有一个由企业命名的未注册商标。例如,600家工业企业在服装产品中使用的“刘一农”、“祎凡佳”等商标,以及* *商业建筑在百货商店销售中使用的图形服务商标。

2.商品生产者进入商店的商标使用行为。使用此类商标有三种情况: 第一,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第二,商品生产者使用许可注册商标; 第三,商品生产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是最常见的,所以我们这里就不举例子了。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三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者:一种是商店自己购买和销售;一是制造商和商店的联合销售;还有一种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商店联合销售的方式。

3.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进口商品商标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外在表现是有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没有注册商标。有些注册商标不一定在中国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甚至与商品生产者不在同一个国家。例如,著名的“耐克”商标是由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但是商店里出售的许多“耐克”产品是由韩国或泰国制造商制造的。

在上述三家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如下:

1、商品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

2.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3.销售已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已知或者应当知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冒充注册商标的;

5.所售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条款;

6.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已超过核准注册的有效期;

7.用于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上认可的商标词、图形或其组合不一致

10.所售商品中使用的注册商标为许可商标,但未向商标局备案,部分已备案但实际使用与备案事项不一致,或者在包装和标识上未注明被许可人的厂名和厂址。

以上十种非标准商标使用行为在流通领域最为常见。

这些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笔者认为:

一是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加强商标执法监督。自1983年第《商标法》号法实施以来,虽然有过几次修正,但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规范商标使用的规定很少。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8 (2)条规定“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 (1)条规定“销售已知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条款不仅规范范围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差。事实上,假冒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会轻易承认他的行为是一种“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行为。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如何界定“知道”和“应该知道”,但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流通领域,我们很难用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这已经束缚了我们已经很难的拳头。此外,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给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也缺乏应有的力度。如果《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的强制手段只是责令其封存。如果非法方意识到惩罚大于密封货物的价值,非法方就有可能带着钱逃跑,这使得我们不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的制裁。要规范商标在流通领域的使用,首先要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加强对商标执法的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规范流通领域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建议制定专门法规,明确流通领域所有经营主体在商标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和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赋予了更强有力、更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留材料、现金、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及时有效地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使商标在流通领域的使用行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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