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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农村土地律师

无忧找律师 作者:雪裴浩2021-11-04 14:54:40 拆迁纠纷 134人浏览

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增加了许多实质性内容。本律师梳理一下,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准备阶段、征收报批阶段和征收实施阶段。

(一)征收准备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梳理一下,上述法律条文,实施土地征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如下程序:

1、对拟被征收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对拟被征收的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出具评估结果。

3、听证意见,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4、土地征收公示,至少30日。

5、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6、被征收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组织评估测量,设立专款专户,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实记录实际情况。

(二)征收报批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梳理上述法律条文,有权批准征收的行政机关有两级,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除基本农田、超过了35公顷或是其他土地超过了70公顷,均由国务院批准外,其他由省级人民政府。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当一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被授权、委托给省级政府行使,今后大多数征地批准文件将由省政府作出。

(三)征收实施阶段

即将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比较以前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程序上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对于目前仍在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以今后土地征收中,进入最后阶段,土地征收主体将不再向被征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而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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