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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事判决书

无忧找律师 作者:蓟浩气2021-06-29 19:56:30 土地纠纷 140人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含义,并作出如下解释。让我们来看看无忧找律师,非法批准征收占用费的土地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和其他土地。

特此宣布。

【解释】本法律解释是对《刑法》有关规定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含义的解释。

本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同时通过。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号决议,以制止乱砍滥伐、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议案第二条提出将《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森林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审批开垦林地,占用林地挪作他用,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在犯罪描述中增加“违反森林管理条例”、“非法审批开垦林地、占用林地挪作他用”等内容。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工委认为,《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行为,没有必要修改。鉴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林业局的反映,由于对《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和“非法批准征收占用林地”含义的理解不一致,在实践中,部分批准征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410条。为了解决实践中对法律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本条的含义,以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同时,法工委认为,除《刑法》第410条外,《刑法》第228条和第342条还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含义与《刑法》第410条相同,也应一并明确。

这一解释主要澄清了四个问题:

一、土地管理法规在刑法中的含义。《刑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作了规定。本规定中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土地法》进行划分,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根据本法第四条,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因此,林地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管理法律法规中有林地管理的规定,如

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务院提出修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包括林业主管部门,无需修改。

此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非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林地进行毁林、开垦或养殖,造成大量林地破坏。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构成犯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不适用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的。其他不具有或者不直接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实际上是滥用职权。上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的含义。关于土地使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设立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办理国有土地征用手续,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条件。非法批准,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程序和条件,非法允许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办理林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上述规定中所称的批准,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即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为,包括各级土地管理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占用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行为。土地征用、使用审批的所有环节都属于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因勘测、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审核批准后,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缴,并取得林地使用审批书。 用地单位应当在征得林地使用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临时占用林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审批程序是国家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非法允许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占用林地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地”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国务院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议案过程中讨论后作出的。国务院提出的《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改建议,主要目的是查处部分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林地的转换、征用、占用的审批过程中,非法审批林地转换或者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中认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本身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办理林地转换和占用林地手续的行为,无需修改《刑法》第410条。然而,为了在实践中统一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对其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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