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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无忧找律师 作者:池兴业2021-06-30 07:11:32 土地纠纷 59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使用者可以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约定地役权,约定地役权的,必须签订合同。那么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会怎么样呢?在这里,无忧找律师网将为你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可以转让和登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转移已登记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房地产登记证、地役权转让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如申请所需服务用地的转让登记,或在分割的所需服务用地的转让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有关各方须共同申请地役权的转让登记,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当事人拒绝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还应当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a)从需要服务的地方的角度来看,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是地役权从属性的另一种延伸。因为地役权从属于所需的服务用地,所以它从属于除特定部分以外的所有土地。

(二)我国不存在土地共有,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只发生在服务用地使用权和服务用地被共有的情况下。这个说法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上的服务场地和服务场地可以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建筑物共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在这些场合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三)地役权以共有房产为服务场所设立的,即使是由共有人之一设立,共有人也将对全部共有房产承担地役权负担,而不是按其应得部分支付部分。原因是地役权是对服务地具体性的直接使用,不能存在于抽象的“物”中,而应得部分是所有权的一定比例,是抽象的,所以地役权只能建立在整个服务地,而不能建立在应得部分。

(4) 《民法典》(第382条)规定“需要服务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方同时享有地役权”,承认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为了使这一规定的适用更加合理,所谓“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可以解释为“如果地役权的行使就其性质而言只与所需土地的一部分有关,地役权将只在该部分继续存在”。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可以转让和登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无忧找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你最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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