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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法院调解救一个家

无忧找律师 作者:有姝美2021-06-30 11:41:33 土地纠纷 150人浏览

吉林省郭谦县人民法院在过去三年中,对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多次审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桂芬、原告丈夫陆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土嘎村委会、乌兰土嘎畜牧站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两名被告将乌兰土嘎村约170公顷的草原使用权承包给原告的丈夫。根据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为10年,从2000年12月至2010年12月,年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丈夫陆德生共同承包经营草原。2005年4月23日,原告丈夫陆德生因病去世,草原由原告承包。2006年12月,原告在2007年支付草原承包费时,被告拒绝,要与原告解除合同。2007年初,被告将草原判给第三人余宝龙。原告认为被告单方将草原承包给第三方是无效的、非法的。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责令两名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确认被告乌兰图加村委会与第三人之间的草原合同无效。

被告乌兰土嘎村委会和乌兰土嘎畜牧站辩称,合同是与路德签订的,合同应在路德死后自然终止。原告不是合同的承包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和路德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被告解除合同并未侵犯原告权益。

至此,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与路德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原告在原告与路德同居期间及死后是否是草原实际权利义务的承办人和实际承办人。

2007年初,郭谦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杨桂芬的诉讼请求;乌兰图嘎村委会不服上诉,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变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杨桂芬不服上诉,松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通知书;杨桂芬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松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郭谦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2月18日,郭谦县人民法院以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韩仕斌为审判长,邀请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由7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双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被告郭谦县乌兰土嘎镇乌兰村委会将双方争议的草原承包给原告杨桂芬经营,经营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011年合同费用为3万元,之后每年合同费用跟随市场,当年合同费用每年1月1日支付。承包草原面积约170公顷,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一个争议了三年多的案件,在社会力量的参与下,终于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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