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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土地纠纷上诉书怎么写

无忧找律师 作者:有姝美2021-06-30 14:36:34 土地纠纷 69人浏览

很多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看得很重要,农村也经常因为一些土地边界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呢?土地纠纷上诉怎么写?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土地纠纷民事上诉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

被上诉人:

负责人: ,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服 县人民法院(200)利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求项目:

1.民事裁定(200理初字第01号)被依法撤销,裁定由xx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3年,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村镇(当时为乡)的“南豆瓣”丘陵承包了0.3945亩水田。1998年,根据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集体实际情况,被上诉人继续将“南都坂”丘陵水田判给上诉人,合同期限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未经上诉人同意,又未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均未成功,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土地合同,不能认为上诉人取得了“南豆瓣”山0.3945亩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出去的,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因此,本案不具备民事纠纷的诉讼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裁定有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豆瓣山0.3945亩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豆瓣山0.3945亩水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人。自1983年以来,上诉人一直在南豆瓣山的稻田里耕作。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发放时没有变化。由于上诉人所在乡镇被拆迁合并,导致当地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能出具。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XXX村委会和XXX镇经济管理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完全否定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资格,理由是上诉人未提交书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顾实际客观情况,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识。

二、无书面合同,原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约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但从1983年开始,包括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上诉人一直享有其作为“南豆瓣”丘陵水田承包人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发包人一直接受。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未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政府原因,实际上并未在当地取得。一审法院的理由成立的话,所有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将受到侵害而没有司法救济,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是南豆瓣山0.3945亩水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只是证据有效性的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说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或者合同内容成立,影响证据的有效性,但不代表合同关系不存在。双方的合同关系最终能否确定,应该由法院在审判后确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可诉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纠纷; (二)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因此,上诉人有权依法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但原审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裁定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利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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