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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无忧找律师 作者:白骞仕2021-06-30 16:31:34 土地纠纷 137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之一,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开发土地。为了提高效率,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约定使用地役权。已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在这里,无忧找律师网将为你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包括被要求人和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地役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凭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及其他必要的必备文件和服务场所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房地产登记证书和确认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当事人的名称已经变更;

(二)共同性质的变化;

(三)需要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自然条件的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割服务场所的转让应当进行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应当与地役权人共同申请变更地役权登记。

需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取得地役权时,所需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务用地。地役权的使用不以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为基础,只是对他人的土地设定了一定的负担。比如约定了路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服务用地,不能从事其他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交通方式只能是步行通过服务用地,那么机动车就不能通过。地役权人通过使用役地达到了自己的通行目的,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2.尽量减少对服务用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服务地权利人为了服务地的便利而承担的负担。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务用地时,地役权人应当采取尽量减少对服务用地损害的方式,在使用服务用地的同时,不得过度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需要在服务用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在服务用地上修建水泵,以实现取水权;或者为了实现路权,在服务地上设置路灯,并修建电线杆。地役权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没有附属设施的建设地役权是无法有效实现的。虽然是必要的,但也要求地役权人采取适当的方法,选择对让与人损害最小的方法,尽量减少对让与人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服务用地损害的,事后还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害。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所需及服务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地役权合同。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无忧找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你最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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