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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

无忧找律师 作者:刘惜雪2021-06-30 21:01:34 土地纠纷 128人浏览

当事人拒绝接受政府通过听证或者其他程序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能产生以下三种纠纷:土地补偿标准纠纷、土地补偿费权属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

第一,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目前我国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四种方式:写信走访反映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然而,裁决申请却滞后了。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近年来,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重要原因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我国三个试点省份安徽省、湖南省和重庆市分别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4]但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了质疑。

首先,该裁定的性质与行政复议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在中国,是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权批准征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后,行政复议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裁决是什么关系,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并列关系还是行政复议前的并列关系,二者在性质上有什么区别,法律并不明确。从试点安徽省发布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来看,人民政府的裁决与行政复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审查的形式。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的行政复议不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协调当事人。如不能达成协调协议,部门将制定维持、变更或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此外,复议和审判在制度功能上没有很大区别。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补偿标准和计算范围内进行协商,当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无论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裁决,还是向中立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裁决,还是向被征用主体提起诉讼进行裁决,各国的做法都不尽相同。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一方是被征收人,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排除土地征收的直接受益者(开发商和其他用地单位),在具有民事赔偿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征收主体单方面作出强制裁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未规定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裁决为终局裁决,相对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安排赋予被征收方太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甚至没有最低限度的司法救济权。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很容易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即使追求效率,也不能牺牲正义,否则就无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定统治规则将使被征收主体付出代价。现在使用相对完整的诉讼制度完全可行。据学者统计,世界上1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有12个直接采用了司法救济。[5]。例如,在美国,征用在补偿方面通常应遵循以下步骤:1)提前通知;2)政府对被征收财产进行评估;3)向被征收方发送评估报告,提出补偿价格的初始报价;被征收方可以还价。4)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不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政府通常会将案件送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提前向法院支付适当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定金,并要求法院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产权人能证明定金数额过低,法院才会维持定金数额不变。6)法院要求双方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交评估报告,并在法院进行交换;7)双方最后一次平等协商赔偿价格,争取最后和解的努力。8)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将确定“合理赔偿”的金额。9)判决生效后,政府应在30日内支付补偿价款,取得被征收财产。[6]再比如,澳大利亚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政府发布通知

当事人未收到上述书面补偿通知或者其补偿请求被征地机关驳回的,也可以自驳回补偿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环境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有正当理由的,土地环境法院予以受理。土地和环境法院是澳大利亚唯一处理土地和环境保护争端的专门法院。它的管辖范围很广。它不仅可以处理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评估、环境保护和规划等诸多领域的民事纠纷,还可以管辖相关的行政纠纷。此外,它可以接受环保机构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的人的投诉。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是典型的土地环境法院行政诉讼。与我国的行政诉讼不同,这类案件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否合理,通常称为价值审查诉讼。如果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复审请求,这被称为司法复审,必须提交给州最高法院。根据《土地与环境法院法》第39条第 (2)款,法院在行使价值审查职能时,被赋予了决策机构所拥有的全部自由裁量权,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判断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并直接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显然,与机械的法律审查相比,价值审查更全面、更到位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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