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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广东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无忧找律师 作者:功州2021-07-01 10:06:37 土地纠纷 75人浏览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全国各地的农村发展可以说是焕然一新!特别是农村,新的小楼越来越多,房子越来越大。据无忧找律师网报道,我国农村新建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不得占用耕地,审批过程中有很多详细规定。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一、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1.黑龙江省农村的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荒地、荒坡不超过160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2.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为是村集体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宅基地拆迁时,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宅基地补偿,一种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属于村集体,不会直接给宅基地的使用者。房子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制,所以房子的补偿其实归村民所有。村民宅基地被征用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将宅基地重新分配给村民,让他们在新宅基地上建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a)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缝以墙或柱为界;

(二)挑出来的阳台和楼梯要突出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部不得搭建;

(三)两户以上使用同一土地的,按照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胡同里的土地,利用楼上农民共有的一半面积,其余为共有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公有土地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和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户口嘎土地和村庄周围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房。农村村民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主要通过土地整理贴息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在实施城镇规划或者旧城改造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宅基地的原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其他土地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荒地、坡地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内,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公布户主名单、占地面积和位置,并将申请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以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用于建造房屋、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害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已领取结婚证且户籍分离后原宅基地面积不足规定面积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本人长期居住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随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90%;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改变住所作其他用途的;

(三)家庭成员全部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和批准,不具备入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以上是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相关内容的介绍。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大小有了清晰的认识。目前中央政策规定一户一房,但不能超过一房,宅基地面积超标。如果涉及侵占耕地,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恢复耕地原貌。你还有疑问。请网上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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