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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

无忧找律师 作者:师倩秀2021-07-01 13:31:37 土地纠纷 61人浏览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被告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该是谁?各地做法不一样。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省和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这些案件都是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处理和判决的。然而,这些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说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如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房地产律师认为,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与其他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案件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由固定。因此,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被告资格时,我们应该掌握这样的原则,即决定组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的人应该是此类案件的具体被告。即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组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是被告;村委会决定并组织村委会作为被告的分配;村民小组决定并组织指定村民小组为被告。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从这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有三个客体,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协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即使以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的名义承包给特定的村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性质也不能改变。换句话说,如果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由村民小组自己决定和分配的,那么村民小组应该是被告,村经济协会或者村委会不应该是被告。即使以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的名义,也是一样的,因为决定和组织分配的是具有独立所有权资格的村民小组。反之,如果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村集体经济或村委会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征地补偿费,那么决定并组织分配的村经济协会或村委会应该是被告。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但对于某一事项,其职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村民和村委会,集体经济收入的分配只反映生产经营的收入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各村民小组收取征地管理费,是行使管理职能的一方)。所以,只有当村民与村委会形成收入分配关系纠纷时,村委会才是合格的被告;如果村民以收入关系的形式与村民小组发生纠纷,那么村民小组应该是一个合格的被告,即使村委会(或村经济协会)已经代表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了合同或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也不应该成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第一个原因是,村民小组是村里一个相对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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