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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县政府的行政怎么办?对行政投诉答复不服怎么办

无忧找律师 作者:师倩秀2021-07-01 14:51:38 土地纠纷 119人浏览

【案例】1998年,某县郊区办事处、区企业管理站将其建在新华村4组、5组的砖厂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县民政局。双方签署《转让合同书》,同意砖厂厂房和基地一并移交,并同意基地使用证由郊区办完成后移交给某县民政局。合同签订后,县民政局向郊区办支付了9万元的转让费。双方进行实地勘界,县民政局根据勘界建墙,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因为新华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和郊区办在砖厂转让问题上产生了分歧。1997年8月,县民政局与新华村签订《关于原已转让新华村砖厂土地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同意县民政局再支付新华村2万元。新华村承认,原郊区办与县民政局1998年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之后,县民政局到相关部门办理砖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1998年,新华村将砖厂外1.78亩土地承包给项。于是,项认为县民政局在砖厂建的墙把他负责的地方圈了一部分进了墙,并与县民政局发生了纠纷。2003年,他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据县政府调查,项主张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政府确认的范围。因此,对项的书面答复不予处理。对某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与民政局的土地权属争议属于政府确认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某县政府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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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向某与民政局的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政府确认范围。县政府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政府确认的范围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的。该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是当事人之间因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本案中,向某与民政局并非土地承包经营双方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法》不适用其之间纠纷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情况下,某个人主张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民政局也主张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处理,政府要依法确认权利。复议机关经调查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某县政府履行确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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