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找不到当事人,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已经应诉,审判工作已经在进行,但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询,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企业法人被注销。原因是企业没有通过年检或者根本没有办理年检手续。更荒谬的是,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但其财产依然存在,甚至其经营活动还在继续。但由于当事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不得不终止。这可能是工商部门意想不到的结果,但这是客观事实,其不合理性和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是一种完善的制度设计,其直接目的是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的必要法律程序。正如登记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都不可能在清算、清偿债务、合法清偿之前终止其现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在这方面,公司的终止是一个比成立公司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甚至有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要经过几年才能完成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当然,以清算为目的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只能是形式上的。从本质上说,清算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必要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经历复杂的清算程序。但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债权能否清偿,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实现,社会经济秩序能否维持,是法律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就在于此。
债权人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的,将被通知债务人注销,并表示主张或者放弃权利。如果经过这样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债务之前是不会随意分配或丢失的,更不可能出现公司不存在而财产仍然存在的奇怪现象。但工商部门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公司的终止成为逃避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清偿的最简单的方式和最便捷的手段。它本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制裁,但结果适得其反,这恰恰是逃避债务公司的核心。一些对这种方式深感兴趣的商人甚至摆脱了管理不善的公司的负担,逃脱了债务追索。
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登记的合法凭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其设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就营业执照的含义而言,应指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颁发给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一种是颁发给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仅表示企业的经营资格,还表示其法人资格。是一个融合了两种资质的执照。《营业执照》仅表示企业的经营资质,不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通常规定这种处罚责任。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依法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取消企业经营资格还是与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立法、执法、司法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是为了停止企业的经营,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是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资格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该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同时取消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完成公司清算和注销登记为条件。但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集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两种资格也会同时被取消。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规定中,对这一问题都存在明显的误解。如上述《执行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这些是财产存在、公司缺位、诉讼受阻的根本原因。
目前解决这个问题更现实可行的办法应该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进行灵活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企业被取消后,其法人资格才会丧失。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否定诉讼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视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应说明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似于设立中的法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权利和行为能力。清算期间,可以进行必要的与清算事务有关的民事诉讼。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在内部具有执行清算事务和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其地位与正常经营中的法定代表人相似。因此,在清算活动中,清算组可以也应该以公司为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主体。目前实践中,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做法,与清算公司及其清算组的法律关系并不重合。
在判断和认定公司主体资格时,还应明确公司注销与终止、营业执照注销与吊销的关系。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终止公司的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和终止必须经过相应的工商登记,这应被视为效力的重要要素和标志。同时,在实体上,注销登记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要件,唯一的终止要件是清算。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作为工商部门的一项行政措施,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完成清算,也不构成公司法人终止的充分条件,因此无法相应注销公司登记。在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常常与公司注销相混淆
对于未经清算就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该如何处理?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简单终止案件结算是不合适的,当事人不能只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清算义务和责任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在于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除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外,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不存在法人地位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公司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该分配给股东。其实一般来说,公司的财产确实是由股东分配或者占有的。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当公司负债大于资产时,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但是,由于未能清算,股东获得了公司的财产,但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公司注销后,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取得任何财产,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财产灭失或被他人占有,股东对此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此处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应视公司注销时的实际资产额和股东应诉时提供的证据而定。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额,则应以该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律师函:如果公司注销后股东是被告,就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被注销,全国可能有数万名股东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的看法有欠缺,但也不是没有可能。此外,《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设定义务或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义务,赵先生说的可能有理,但如果是权利,当然股东有选择,股东不履行的时候,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目前我承办的一起案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进行企业年检,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工商局也认为企业可以被吊销。其他股东虽然要求成立清算组,但由于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而不能成立。目前由此造成的企业后果尚不确定,但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经营权的股东肯定要遭殃。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