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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权的程序是怎样的?股权被多家法院冻结怎样分配

无忧找律师 作者:操青寒2021-05-27 15:13:05 股东权利 126人浏览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股权所有人撤回或者转让其自有股权。那么冻结股权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无忧找律师网小系列将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冻结程序的应用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所以股权的执行可以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预计应支付的股息,到期后禁止被执行人退股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冻结股息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公司有权控制股息。被执行人退股或公司分红的,将受到民事强制措施制裁。

(二)股权本身也可以冻结。《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通知相关企业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应延伸至股权的股息。在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还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防止企业和执行人转移财产,实现真正的冻结。冻结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仅应送达工商部门,还应送达企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限制股权转让。

最高法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论证了股权的实施,但也涉及到一些相关问题,尤其是冻结金额应限于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不能随便扩大。

二、通知的适用

(1)《公司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通知全体股东,由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进行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都要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被执行人在通知期内不转移的,法院可以直接拍卖、变卖处理,也可以直接赔偿债权人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实施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实施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告知合营对方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回答合营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求合营对方明示是否同意转让,并告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此声明。只有确认执行人除企业股权外无财产可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时,才能进行强制转让。但是,在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营企业的另一方优先购买权。

第三,价格变动的应用

价格变动是追求股权的最终目的,也是债权人实现股权的最终保证。价格变动是实施股权最关键的程序。无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都必须准确把握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将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也是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的一种保护。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股权评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法院会指定评估机构;二是所选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必须符合评估股权的要求; 第三,防止人们低估或高估股权价值,甚至损害债权人利益,阻碍执行;四、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四.转移和变更的执行

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式,无论是向他人转让股权还是向债权人偿还股权,都属于转让。高管股权的转让可以分为自我转让和强制转让。 (1)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执行人转让股权,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和监督,所得款项用于清偿遗嘱执行人的债务。 (2)强制转让可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实施,可以采用以股权抵债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时,按照《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强制转让。(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均采取拍卖、出售或者其他形式的强制转让。(五)执行合营企业的股权时,应根据合营企业法的规定,经合营企业另一方同意,方可强制转让股权,但应保护合营企业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转让后,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股东名册应当相应记录变更情况。对于合资企业,需要重新签订合资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章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转让确认裁定、《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积极行动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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