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期总结
1.扣留车辆的期限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事故车辆可以为收集证据而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供核实。
(1)5天(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天和10天(检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天(完成检查鉴定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
(2)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2扣留车辆的处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法律证明)。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拍卖、拆除非法拼装、报废达标、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检验鉴定期限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检查鉴定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证明书。并能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一)经调查、检查后到达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三)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
(四)未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场公布审查结论。复习仅限一次。
6.事后报警期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7.尸体处置时限
(一)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当在验尸完成后1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二)经核实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布尸体鉴定启事,报纸公布后1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批准处理。
8.伤残评定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9.赔偿调解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并在八天内做出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
(2)如果一个人受伤,应从治疗结束时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10.处罚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进行处罚,分别决定,共同执行。被吊销驾驶证的合并执行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吊销或者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未解决的,退还驾驶证。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下
12.交通事故(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一般分为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一般交通事故,法院将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13.交通事故(二审)不服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交通事故处理期总结
1.扣留车辆的期限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事故车辆可以为收集证据而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供核实。
(1)5天(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天和10天(检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天(完成检查鉴定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
(2)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2扣留车辆的处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法律证明)。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拍卖、拆除非法拼装、报废达标、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检验鉴定期限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检查鉴定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证明书。并能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一)经调查、检查后到达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三)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
(四)未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场公布审查结论。复习仅限一次。
6.事后报警期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7.尸体处置时限
(一)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当在验尸完成后1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二)经核实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布尸体鉴定启事,报纸公布后1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批准处理。
8.伤残评定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9.赔偿调解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并在八天内做出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
(2)如果一个人受伤,应从治疗结束时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10.处罚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进行处罚,分别决定,共同执行。被吊销驾驶证的合并执行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吊销或者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未解决的,退还驾驶证。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下
12.交通事故(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一般分为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一般交通事故,法院将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13.交通事故(二审)不服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诉讼执行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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