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长时间,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对于交通事故,交警应当在调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
第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第二,24小时内
1.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报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2.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双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移送或者继续处理的决定。
4.发生人员伤亡时,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询问肇事者、其他当事人和证人。
第三,一天前,
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1日前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两天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2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撤回申请。
5天或3天内(3天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3日内申请复查鉴定。
2.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接到举报后,经调查不立案的,3日内不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应交付给报警人员。
4.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调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五天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告知当事人在检查鉴定完成后5日内取得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3、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第七天和第七天(7天内和7天后)
1、不明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警会
3、报纸刊登不明尸体鉴定公告,10日后报纸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
4.检查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如无车主弃车逃逸,或提前10天通知后仍未取回车辆(事故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处理。
6.自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逃逸人和车辆被扣押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逃逸人员和车辆未被扣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致人死亡的,从葬礼结束时开始;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9月14日(两周)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自刑事案件成立之日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经过两周工作未被逮捕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网上复制手续。
十或二十天内
检查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后,方可移送案件。
十二,一年(一年后)
无名尸体骨灰存放一年,存放凭证留存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
1.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储存期为2年。
2.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限为5年。
3.伤亡及涉外交通事故:储存期为20年。
4.如果因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被吊销驾驶证,在(领馆)馆官方和(领馆)馆车辆内死亡一人以上,在其他交通事故中死亡三人以上:永久保留。
十四、“1”、“2”、“3”、“5”、“10”、“20”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长时间,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对于交通事故,交警应当在调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
第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第二,24小时内
1.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报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2.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双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移送或者继续处理的决定。
4.发生人员伤亡时,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询问肇事者、其他当事人和证人。
第三,一天前,
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1日前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两天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2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撤回申请。
5天或3天内(3天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3日内申请复查鉴定。
2.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接到举报后,经调查不立案的,3日内不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应交付给报警人员。
4.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调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五天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告知当事人在检查鉴定完成后5日内取得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3、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第七天和第七天(7天内和7天后)
1、不明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警会
3、报纸刊登不明尸体鉴定公告,10日后报纸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
4.检查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如无车主弃车逃逸,或提前10天通知后仍未取回车辆(事故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处理。
6.自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逃逸人和车辆被扣押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逃逸人员和车辆未被扣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致人死亡的,从葬礼结束时开始;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9月14日(两周)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自刑事案件成立之日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经过两周工作未被逮捕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网上复制手续。
十或二十天内
检查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后,方可移送案件。
十二,一年(一年后)
无名尸体骨灰存放一年,存放凭证留存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
1.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储存期为2年。
2.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限为5年。
3.伤亡及涉外交通事故:储存期为20年。
4.如果因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被吊销驾驶证,在(领馆)馆官方和(领馆)馆车辆内死亡一人以上,在其他交通事故中死亡三人以上:永久保留。
十四、“1”、“2”、“3”、“5”、“10”、“20”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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