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员工请假是很常见的。近日,上海一男子因父亲生病,向单位请假探病。在回国的过程中,他得知父亲去世,再次回家处理善后事宜。后来,雇主解雇了这名工人,理由是他未经批准不上班。于是该男子未经批准强制休假,请了8天假,辞职了。有什么补偿吗?无忧找律师网汇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根据案例分析,如果八天假期中有三天批准了员工休假,扣除三天丧假,实际缺勤时间为两天,不符合公司的缺勤标准。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案情后续
2020年3月27日,陆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款104,069.06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诉讼。
法院裁定解雇是非法的:同情雇员的困难是雇主的应有之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视事件背景,对机械实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工管理,明显不当。陆某某因父亲病危,于1月6日上午提交了事假申请,并已办完请假手续。公司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经在请假申请上签字,但陆某某的请假申请最迟在当天下午才提交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天陆某某被告知请假未获批准。因此,陆某某1月6日缺勤是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视为无故旷工。陆某某的缺勤期涉及六个考勤日,扣除三天的丧假,陆某某实际缺勤只有两天,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陆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陆某某因父亲去世回老家办理丧事,既是为了处理突发的家事,也是为了尽到人子的孝道,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和良好习俗。作为雇主,公司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某某称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2020年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虽然公司拒绝批准,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被一审法院接受。
因此,陆某某要求的1月6日至1月13日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变化,转为事假和丧假。扣除三天丧假,陆某某其实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某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太贵,陆某某放两天事假是比较合理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会批准,这显然是不令人满意的,也违背了建立事假制度的目的。
1月14日不在休假期内,陆某某未能按时返回岗位,可视为旷工。但公司以1月14日未经批准请假两天、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陆某某因父亲病危,于1月6日上午提交了事假申请,并已办完请假手续。公司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经在请假申请上签字,但陆某某的请假申请最迟在当天下午才提交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天陆某某被告知请假未获批准。因此,陆某某1月6日缺勤是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视为无故旷工。陆某某的缺勤期涉及六个出勤日。扣除三天丧假,陆某某实际旷工只有两天,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应该赔偿的。据核算,陆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据此,一审法院结合陆工作年限计算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的会计核算范围内。陆某某不起诉的,视为认可,由一审法院确认。因此,公司应向陆某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5,269.04元。该公司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陆1月6日的缺席是由于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不存在任何问题。陆某某请假是有原因的。他回老家给父亲办丧事是可以理解的,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俗。公司也要用普通好人的宽容和同理心对待他。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和不幸表示同情也是雇主的应有之意。陆某某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有效、充分、适当地履行合同。劳动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营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也要善良、宽容、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陆某某旷工天数累计超过三天(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论公司是否非法解散,我们都要审查陆某某是否有相应的违纪事实
1月7日,陆某某得知父亲在回上海途中因公司拒签去世。至此,事假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成了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某某实际事假天数为两天。至于这两天事假要不要批准,看这个案子,陆某某请假是有原因的。他回老家给父亲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俗。
关于公司对陆父亲死亡及火化和埋葬时间的异议,我院认为,在包括陆的家乡安徽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停灵的丧葬习俗,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陆父亲死亡至火化和埋葬的时间仍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风,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和不幸表示同情,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义务,所以我院驳回了公司的索赔。
其次,关于2020年1月14日这一天,不在陆休假期间的范围内,公司认定是旷工,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陆某某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陆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正确,在此不再赘述。一审认定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陆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269.04元,本院正确认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丧假的规定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号法律第51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带薪丧假。因此,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员工带薪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2.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到外地照顾丧事的,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路程假。
3.经批准的婚丧假和探亲假期间,支付员工工资,途中路费由员工本人承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因父亲患病死亡而旷工的员工,实际上已经旷工两天,不符合公司制度中旷工三天视为旷工的标准。公司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无忧找律师咨询。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