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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

作者:仉巧夏   2021-07-18 16:02:51   137次阅读   

根据我国法律,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华侨、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收养法》和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华侨申请在内地收养子女建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护照;

收养人居住国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居住国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上述文件必须由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证明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收养子女建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由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处认证。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设立登记和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澳门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澳门主管当局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和刑事处罚的证明

台湾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在有效期内签发或背书的旅行证件;

经台湾公证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和刑事处罚证明

内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包括:

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法规定送养应当征得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或者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收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父母是收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不能抚养特殊困难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配偶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三代以内同代血亲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收养

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华侨和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应当到直辖市、设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联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核验或者公证。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核,申请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收养中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父母。弃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60日未认领的,视为弃婴、儿童,其父母下落不明。

226、我国法律如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不仅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收养法,还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相关收养法。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转交经外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证明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

(二)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体检证明;

(六)无刑事处罚证明的;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跨国收养儿童的证明;

(9)家庭状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资格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和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中国工作或者学习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除提交上述规定的体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刑事处罚证明、体检证明。涉外收养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父母(包括已离婚的父母)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者或下落不明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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