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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章海亦   2021-07-20 16:08:01   107次阅读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正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无子女是收养人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为了防止收养实现多子女的目标,该条规定,收养人只有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子女。这一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限制了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这里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自己的子女,也没有被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公民生了孩子,但孩子已经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也是“无子女”。同时,既不能把“无儿无女”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不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孩子视为“无儿无女”。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里所说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教育等方面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收养人经济困难,或者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素质差的,

在适用“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的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特别注意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医学鉴定。这里的“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卡兰热等甲类传染病,对发病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期患有传染病的,应当暂停收养。

至少30岁,这是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和人体生理因素确定的,有利于家庭收养,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这里的“至少30岁”一词包括30岁的人数。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岁。修订后的收养法根据社会收养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其他国家对收养人的年龄规定,将收养人的年龄降低到30岁。

以上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适用上述一般规定时应同时适用收养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比如《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人的限制;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第10条规定,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只有考虑收养法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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