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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可以收养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有血亲关系的同代子女,不得以“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赡养的子女”为条件进行限制; 第14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得以“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赡养的子女”为条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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