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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条件?特殊收养的条件

作者:冉冷之   2021-07-20 17:03:00   128次阅读   

在我国社会实践中,部分收养关系的成立不能完全适用前述一般条件,有必要对特殊主体的收养条件作出宽松或有限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特殊收养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婚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人。

在没有配偶的人群中,很多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结婚或再婚的打算,但他们希望收养自己的孩子,以此来缓解孤独和养老。为了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没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但对于未婚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作出了限定性规定:“未婚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这是专门保护少女个人权益的特别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如果收养人不是女孩,或者是女孩但对其身心健康基本没有伤害,那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会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例如,无配偶的男子收养男子或无配偶的女子收养男子或女子,收养法中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条件,就可以收养。

2.公民或者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个特殊主体做了宽松的规定。3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代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外甥、表兄弟姐妹、外甥等)。).因为收养人与他们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以免除收养条件中的四项条款。

这四个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是33,354名有特殊困难且无法抚养子女的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未满14周岁。

(4)没有配偶的男性养女——必须有40岁以上的年龄差。

华侨可以进一步放宽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辈子女的收养。除上述4项外,还可豁免“收养人无子女”条款。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第《收养法》条第14款规定:“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第六条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一个。”

根据这项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一般收养中下列条款的限制:

(1) ——名14岁以下的被收养人

(2)被收养人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是33,354名有特殊困难且无法抚养子女的父母。

(4)收养人为—— (1)年满30周岁。

没有孩子

(三)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4)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婚姻法》 27条规定:“继父、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抚养和教育继子不是法定义务,但这是自愿的。这种养育关系一旦形成,孩子就会与亲生父母和继父形成父母权利义务的双重关系。当生母先于继父去世,或者继父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相处时,由于双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往往会产生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作为被收养子女,并在条件上对上述规定作了放宽。

4.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

这里的弃婴是指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父母的孩子。

《收养法》8 (ii)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收养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具有扶弱的人道主义性质,因此国家鼓励这种收养。所以,只要收养人真的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不管有没有孩子,都可以收养。

但是,有配偶的应由夫妻共同收养;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岁以上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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