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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解除

作者:童高   2021-07-25 21:28:23   119次阅读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忠实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否则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法律发明的一种血缘关系,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感情容易发生变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条件的变化也会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特别是被收养人不利,有解除的必要。有鉴于此,收养法在规定收养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未成年被收养人的亲子关系的同时,还规定:除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约定解除。就收养关系解除程序而言,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设立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收养法的这些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一)终止收养关系的协议既然收养关系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一致意见建立,当然也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一致意见终止。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改变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轻易进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无论是登记收养关系还是既登记又公证,只要是协议解除,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收养人夫妻共同收养的,必须经收养人的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人是自然父母,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如果被收养的儿童超过10岁,他/她还应获得他/她的同意。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应当约定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再参与解除收养关系。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确立收养关系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的解除也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民事收养关系解除的实际,要求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收养关系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收养人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经济纠纷的赔偿,在协议中妥善处理。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仍不能通过协议解除,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解决。

4.以协议方式终止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终止收养关系协议登记。

根据收养法,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国家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协议解除。因此,《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前往民政部门撤销收养关系登记是必要的程序。

(二)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在需要解除的收养关系中,并非所有的纠纷

1.收养人不善待被收养子女,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虐待、遗弃或者剥削劳动力的,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收养关系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女孩的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为保护无过错养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应办理解除收养关系。但是,亲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者有其他不利于收养关系的事实的,法院可以根据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不仅要赔偿养父母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要对侵犯养父母抚养权的行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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