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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养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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