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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作者:以宵雨   2021-07-26 07:43:24   85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能否解除与杨收养关系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提交的关于能否解除与杨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乱与孙翠楼经协商自愿达成收养协议,并按照收养令的规定公开支付了吴乱的生活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然而,吴乱和孙翠楼,之间的收养关系建立后,孙翠楼的儿子和他的父亲一起去了吴乱家,吴乱和孙翠楼的儿子之间没有收养关系。王果父子来到吴乱,后,多年来单方面对吴乱承担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关系。在分割,的财产问题上,我们应该考虑到王果父子已经履行了多年的义务,也应该表现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关怀,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做出合理合法的分割。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问冀法民[198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我省石家庄市郊区西古城村,的农民吴乱,要求解除与养女王果(养子去世)和孙的收养关系,由于该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已向你院请示。基本情况是:

吴乱,女,77岁,丈夫孙解放前去世,女儿孙艾菊,58岁,(石家庄市)红旗锅炉厂退休工人,土改前在任栗村结婚。1973年2月27日,吴乱收养了她丈夫的侄子孙翠楼(死者生前是一名农民)(双方都同意)。由于当时孙翠楼已经结婚,他带着妻子王果(44岁,农民)、长子孙保安(25岁,在我们村的车库工作)、二儿子孙保江(23岁,华北物资供应站临时工)和三儿子孙保玉(19岁,华北物资供应站临时工)一起住进了吴乱的房子, 并把他们带到第一段空房子基地与吴乱老房子一起使用同年4月,孙翠楼夫妻与吴乱,协商后,吴乱从母亲家借了300元钱,交给孙翠楼,添砖加瓦、添椽、添芦苇箔、添骨灰等物。 对吴乱土改确认的5栋老北房进行了修缮(原房屋的东、北墙未移动)。之后旧房剩余木材部分出售,贷款还了300元,剩余木材一直存放在吴乱,收养孙翠楼,后全家一直住在北房西边的两室,吴乱,东边的两室,中间的一室是两边的过道,分开住,自己设厨房。根据收养名单,孙翠楼夫妇每年只全额支付吴乱的生活费和零花钱。1975年,孙翠楼去世(享年34岁),1982年,王果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盖了三栋房子。根据领养令的规定,孙翠楼去世后,他的妻子王果,一直支持吴乱,直到1985年6月。然而,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果停止支付赡养费。吴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去世后对我很好。王果去世后,和我吵了很多次架,我要求终止和王果、孙的关系,我借了我弟弟的房子300元用于装修房子,卖掉了一部分剩余的木材,还了贷款300元。房子没花一分钱,所以房子应该属于我。我会把赡养费退给王果,王果会把房款给我。”。王果辩称,“自收养以来,我们承担了在吴乱,的所有生活费用,并分摊了12年的2000多元抚养费。装修房子时,吴乱借的300元已经还清了。其他资金全部由我们夫妻承担,我们出资盖了房子。根据家庭现有人口,现有的五栋房子需要一个人和一个分割。”因为孙翠楼早年就去世了,所以在装修房子的时候不可能知道还用了多少钱。

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我们认为:

首先,根据当地习俗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吴乱和孙翠楼可以作为收养关系处理。

第二,王果,孙翠楼的妻子,尽了很大的义务赡养吴乱,但他们之间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不存在解除关系的问题。

3.关于吴乱和孙保安以及其他三个孙儿子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收养的事实,以和杨以及他们的儿子和形成了虚构的血缘关系这一“事实”为依据似乎不合适。孙翠楼已经去世,吴乱和孙翠楼之间的养母关系无法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推定,可以解除吴乱与孙保安等三个孙儿子之间虚构的血亲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收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之间虚构的血缘关系是收养的法律行为造成的。收养关系未解除的,因收养引起的其他虚构的血缘关系不能解除。现在吴乱养子,孙翠楼,死了,他们之间的收养母子关系不能解除,所以吴乱和孙保安第三个孙儿子的关系也不能解除。如果吴乱和孙保安能够解除他们的关系,那么孙保安和他的亲生父亲孙翠楼,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解除,而孙保安将来仍然可以为他的父亲继承吴乱的遗产。因此,解除这种关系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如有否定,请给予说明。

198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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