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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取消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收养登记的取消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8条(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的,向民政局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双方同意终止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 《收养法》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不及物动词申请表
没有。
七、行政审批权限
深圳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
八、行政审批权限
深圳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凭有效材料向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收养登记;
2.接受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收养法,为当事人办理撤销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出具撤销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行政审批时限
30号。
十一、行政审批证书及有效期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发终止《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例。
十三.行政审批费用
不
十四、年度行政检查或年度检验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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