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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确认?

作者:白骞仕   2021-07-26 09:13:24   123次阅读   

199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0)民大字第14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号判决,称:

你院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发〔1990〕25号《关于许秀英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是否事实上已经解除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们的研究,1937年,王青芸两岁时被父母王在起和许秀英,收养,在一起生活了20年。这一收养事实得到了亲属、朋友、当地群众和基层组织的认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青芸于1957年将户籍从王在起迁到单位,后又迁到生母办公室,但双方并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方式公开解除收养关系。此外,王在起在世时与王青芸有书信往来,这与他的父女相称。王青芸对王在起和他的妻子也有一些义务。在此基础上,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认定许秀英与王青芸之间的收养关系事实上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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