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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因诉讼终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终止收养关系。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将前往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共同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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