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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有姝美   2021-07-26 10:03:24   123次阅读   

说明: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或终止。根据当事人对终止收养的不同态度,终止收养有两种方式:

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协议终止收养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就收养人而言,需要征得被收养儿童的同意;当被收养儿童尚未成年时,必须征得被收养儿童父母或原监护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的孩子有识别能力,他也必须获得自己的意见。协议终止收养可以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生活问题上存在争议。一般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诉讼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因某种原因无法维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解散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被消除。此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收养关系因被收养人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人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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