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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婚内强奸”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12 21:18:49 强奸罪 71人浏览

一、“婚内强奸”的起源和存在原因

被告王,29岁,上海某公司职员。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申请离婚。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当被告来到他原来的住处,看到他的妻子钱在那里时,他想做爱。被拒绝后,他翻起钱的手对付他,逼他发生关系。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

判决后,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用我们的刑法来惩罚施暴的丈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婚内丈夫强奸妻子。强奸是指男性以胁迫或者各种暴力手段强奸女性的行为。在中国古代,强奸被视为犯罪,是指男性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即以暴力方式强迫与妻子、女仆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1 《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年:“被刀锋强行玷污,所以叫强奸。”由于中国古代三纲五常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丈夫被排除在中国古代强奸罪的主体之外。自西方社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自然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传入中国,妇女权益意识逐渐觉醒,妇女地位也相应逐步提高。民国以来,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首先制定了《婚姻法》,肯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地位。1992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和家庭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随着这些观念的深入,今天的女性认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婚姻家庭中的强奸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来,山西省某市仅判决离婚案件3300起,因丈夫强奸妻子引发的诉讼占四分之一以上。零点公司最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0%的受访女性认为她们的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存在,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其独特的原因。笔者试图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婚姻中爱情的基石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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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责“没有爱情作为基石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是低质量的”,我认为这不是没有道理的。爱情很大程度上是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古罗马法学家莫特斯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爱情是这种结合最合适的寄托。没有爱情的婚姻只是婚姻的外衣,缺乏婚姻本身的本质内涵。中国目前的婚姻状况值得担忧,大量的婚姻并不都是建立在自由纯洁的男女爱情基础上的真正婚姻。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多种多样,商业化、利益化、快感瞬间化的婚姻形式大量存在。比如有的人结婚是为了出国,有的人结婚是为了有个舒适的房子,有的人结婚是为了传宗接代。例如,在中国一些贫困和偏远的不发达地区,经常会出现购买亲属、更换亲属、转移亲属和安排婚姻的现象。在这些物质利益至上,爱情空虚的婚姻中,红色的结婚证无疑是女人的买卖合同。婚姻只是通向个人欲望或某个群体私利的桥梁。自然处于其中的男女地位极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外在表现形式本质上就像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从属关系。配偶在履行同居和忠诚义务时缺乏独立人格和自由支配身体的权利,导致丈夫完全占有妻子的身体,可以随时强迫妻子提供性满足。

(2)男女生理差异导致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人类的存在,一半作为社会人,另一半作为自然动物。婚姻中的双方也有作为人的天然属性。夫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男女生理差异不平等。夫妻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但男女生理上的差异使得男女在空间和时间上难以达成和谐一致。比如男性在日常生活中要做的体力劳动比女性多,所以一般男性身体比较强壮,对性生活的需求也比一般女性强烈,对性的需求也比较活跃。但由于先天因素,一般女性比男性体质弱,经常出现月经不调的情况。她性格比较矜持内向,对性生活的需求往往采取被动的态度。此外,生育后,女性对性生活的需求减少,往往使丈夫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夫妻性生活不协调。即使丈夫爱妻子,也会由于自然属性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强迫妻子过不和谐的性生活。毕竟在人的生活中,绝对理性并不总是大于一部分人的野性。

(3)、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对女性的发展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整个封建社会一直都是男权社会,女人一直都是从属于男人的。《礼记。郊特性》明确把男女的从属地位概括为“俊男靓女,女随男”的夫妻主从关系,并进一步把“男女有等级”的等级关系规定为女性必须具备的“三从”美德:“女人,跟随他人,年轻时跟随父亲兄弟,嫁给丈夫,死于子女。”古代女性的存在必须存在于宗教制度所定义的道德范畴中,古代法律进一步确认和维护这种宗法制度。比如《大清律》,明确规定丈夫对妻子有监护权.妻子告丈夫,就告父母爷爷奶奶同样的罪,杖一百,服三年,诬告就扭曲了。老婆打人,不管有没有受伤,棍子一百多折伤加凡人三等,打人至死,斩。在男权封建宗法思想的压制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丈夫在家里掌握着权力,妻子则被贬低和奴役,成为丈夫情欲的工具和生孩子的简单工具。”在暴力丈夫眼中,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男性性霸权在当时受到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和宗法制度的庇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即使有“婚内强奸”,也是无从谈起的。从现在开始,虽然我们的社会经历了几次反封建革命,但每一次革命都是以轰轰烈烈的开始,以不尽人意的混乱告终。人们思想中的封建思想没有得到真正彻底的清除。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婚内强奸”问题留下了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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