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交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引导车辆和行人绕行;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行驶;指挥司机、乘客和其他人员在安全区等候;如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
二、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救助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交警在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地图,收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地图应当由交通警察、参与调查的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且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保险标志,核实其身份;当场难以核实作案人身份的,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讯问或者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和证人。
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6.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作出处罚决定前。
七、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1、致人死亡、重伤、轻伤;2、造成轻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调查,不是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警察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状况,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注明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管电话。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只造成车辆损失或轻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11.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品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表、碰撞位置等。由签署后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提出。
14、未扣押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和调查获得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没有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分别交付当事人。
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
一是交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引导车辆和行人绕行;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行驶;指挥司机、乘客和其他人员在安全区等候;如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
二、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救助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交警在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地图,收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地图应当由交通警察、参与调查的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且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保险标志,核实其身份;当场难以核实作案人身份的,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讯问或者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和证人。
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6.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作出处罚决定前。
七、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1、致人死亡、重伤、轻伤;2、造成轻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调查,不是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警察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状况,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注明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管电话。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只造成车辆损失或轻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11.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品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表、碰撞位置等。由签署后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提出。
14、未扣押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和调查获得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没有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分别交付当事人。
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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