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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无忧找律师 作者:阴伟娜2021-06-10 11:45:0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30人浏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车辆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逾期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轻伤、伤残等级检查鉴定费、精神慰藉费。车辆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停止运行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抢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坏评估费用等。

医疗费用是有计算公式的

万一发生意外,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计算的?这个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根据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体损害进行诊治。但因抢救需要,受伤一方也可就近到医疗机构(含县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治疗;如果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康复、对症治疗等。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或门诊治疗,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符合伤害治疗的需要;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不予支持。但确有原住院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不同意转移被害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补偿金额=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等。

损失的时间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受伤者自己治疗伤口的费用,造成时间损失。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延误造成的经济减少费用。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确定。因伤致残连续延误的,延误时间可计算至最终伤残评定前一天。伤残评定时间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GB 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已经起草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可以参考本网站的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计算损失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误工补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

(1)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补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意外伤害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损失时间补偿=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损失时间。或者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t

护理期应计算到双方恢复自理能力。当事人出院后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时间和护士人数。如果3个月以上仍需护理依赖,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确定委托人是否需要护理。

当事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

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级护理服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交通和住宿不报销

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委托代理人转院就医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与就医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相一致。委托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费用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的差旅费标准。

住宿费用方面,如果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实有必要到其他地方治疗的,应当计算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和膳食的合理部分,但不得超过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费用标准和膳食津贴。目前省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医院伙食补助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赔偿有详细的规定

伤残赔偿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项重要费用。据专家介绍,费用应自自行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根据交通事故伤者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对伤残赔偿金进行相应调整,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或增加伤残赔偿金总额。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湖北省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岁以下人员伤残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75岁人员伤残赔偿=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残疾人伤残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赔偿是对老人和孩子的赡养。按照规定,随军家属生活费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未满18周岁人员的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

(2)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

(3)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60-75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75岁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

(5)有其他被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人数。

(六)有多名被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度赔偿总额小于或者等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

死亡赔偿金基于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湖北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其计算公式为:

(1)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车辆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逾期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轻伤、伤残等级检查鉴定费、精神慰藉费。车辆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停止运行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抢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坏评估费用等。

医疗费用是有计算公式的

万一发生意外,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计算的?这个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根据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体损害进行诊治。但因抢救需要,受伤一方也可就近到医疗机构(含县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治疗;如果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康复、对症治疗等。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或门诊治疗,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符合伤害治疗的需要;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不予支持。但确有原住院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不同意转移被害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补偿金额=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等。

损失的时间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受伤者自己治疗伤口的费用,造成时间损失。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延误造成的经济减少费用。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确定。因伤致残连续延误的,延误时间可计算至最终伤残评定前一天。伤残评定时间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GB 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已经起草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可以参考本网站的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计算损失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误工补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

(1)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补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意外伤害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损失时间补偿=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损失时间。或者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t

护理期应计算到双方恢复自理能力。当事人出院后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时间和护士人数。如果3个月以上仍需护理依赖,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确定委托人是否需要护理。

当事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

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级护理服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交通和住宿不报销

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委托代理人转院就医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与就医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相一致。委托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费用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的差旅费标准。

住宿费用方面,如果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实有必要到其他地方治疗的,应当计算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和膳食的合理部分,但不得超过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费用标准和膳食津贴。目前省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医院伙食补助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赔偿有详细的规定

伤残赔偿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项重要费用。据专家介绍,费用应自自行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根据交通事故伤者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对伤残赔偿金进行相应调整,在一定范围内减少或增加伤残赔偿金总额。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湖北省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岁以下人员伤残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75岁人员伤残赔偿=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残疾人伤残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赔偿是对老人和孩子的赡养。按照规定,随军家属生活费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未满18周岁人员的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

(2)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

(3)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60-75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75岁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

(5)有其他被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人数。

(六)有多名被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度赔偿总额小于或者等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

死亡赔偿金基于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证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湖北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其计算公式为:

(1)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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