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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无忧找律师 作者:弘吉敏2021-06-10 11:50:0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03人浏览

1.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司机和路人应提供协助

2.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品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表、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协议或者书面记录。并共同签字后立即撤离现场,并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当事人均已申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载交通事故的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3.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当事人签署的交通事故书面记录。交通警察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书。

4.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碰撞。(七)致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 (9)财产损失大;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当事人应当自行选择。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的期限

如果经核实无法确认不明尸体的身份,法医应当提取个人鉴定材料,对尸体进行拍照,并收集相关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发布辨认尸体公告。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

1.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司机和路人应提供协助

2.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品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表、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协议或者书面记录。并共同签字后立即撤离现场,并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当事人均已申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载交通事故的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3.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当事人签署的交通事故书面记录。交通警察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书。

4.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碰撞。(七)致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 (9)财产损失大;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当事人应当自行选择。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的期限

如果经核实无法确认不明尸体的身份,法医应当提取个人鉴定材料,对尸体进行拍照,并收集相关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发布辨认尸体公告。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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