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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醉酒撞车保险公司赔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咸陶宁2021-06-10 13:33:0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83人浏览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被盗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和伤残不予赔偿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陪护,两种有争议的观点冲突激烈。由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不同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结果也不同。一、案件简述

张和他的朋友酒后开着本田回家,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赵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经过酒精测试,张是酒驾。张在向受害人赵支付赔偿金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张在事故发生时醉酒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规定,醉酒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可以向受害人追偿,但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二、观点争鸣 (1)争议观点1:如果司机是酒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法律依据及理由说明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以“继承损失”理论为基础,确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为一种对受害方预期收入减少的赔偿,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对于符合要求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预付款和赔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员醉酒; (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过程中造成事故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人有权就预先支付的救助费用向受害人要求赔偿。2.结论因为每个人都有醉酒之罪,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索赔责任,无疑会让司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综上,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保险公司对醉酒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争议点二:驾驶员醉酒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缴纳强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1.立法精神和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均为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造成事故的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延伸至社会保险机制分担,以减少受害者的索赔,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受害者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救助机会和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可以减轻肇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人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保护权益。保险公司的责任基础

2.法律依据及理由解释 (1)《交强险条例》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指出,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提出索赔。而且,机动车有过错的,根据民法理论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就受害人而言,即使受害人有过错(故意除外),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或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对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避免人身伤亡赔偿的唯一条件。本条并未规定,醉酒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可以免除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上述《交强险条例》条例第2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救助费用的法律义务,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重大过失受害人追偿的权利,而不是赋予保险公司依法免除受害人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为受害人设定的,而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受害人追偿的权利。《交强险》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都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并列且不包含,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含人身伤亡。《条例》第二十二条仅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如果武断地扩大解释,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是为了部门或行业的利益,故意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方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驾驶员醉酒并不是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形。3.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既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又要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 (1)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来看,《交强险条例》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第21条的法律效力高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9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是法律,t制定的《立法法》

(3)就第22条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和第21条应该是基本原则或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交强险条例》第3条和第21条的规定。 (4)从后法优于前法的角度,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条款》第76条,通过2007年12月29日的修改,于2008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应首先适用第七十六条的最新修订。 第三,律师的观点吴凯律师集团(郑州)律师钱起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驾驶员醉酒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76条和《交强险条款》第21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附属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或排除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同时,《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意图是确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但不明确该条是否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赔偿受害人,机动车有无过失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机动车在存在严重过失——,如醉酒等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本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缴纳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员醉酒时,排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是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的行为。其中规定的其他损失费用内容不明确的,也应按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不通过交强险予以赔偿和支付: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唯一合法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否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1。《交强险条例》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略)承担赔偿责任。2.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交强险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版)》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和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损失的;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的。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贬值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本条款无效。5.《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其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酒精呼气试验等方法检测酒精含量的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试验等方法的。如果醉酒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查,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捆绑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动车驾驶员体内酒精、精神药品和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含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警察应当带人到医疗机构抽血或者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血液或者尿液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检测司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含量,除了不能通知的以外,都要通知家属。”6.“酒驾”,通常指的是醉酒的标准,分为“酒驾”和“酒驾”。酒驾是多少酒精?如何定义「酒驾」和「酒驾」?判定的主要依据: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GB 19522-2004)规定:3.3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4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酒后驾驶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即20mg/100ml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 mg/100 ml为“酒后驾车”;司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视为“酒后驾车”。附: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20,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80,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被盗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和伤残不予赔偿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陪护,两种有争议的观点冲突激烈。由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不同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结果也不同。一、案件简述

张和他的朋友酒后开着本田回家,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赵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经过酒精测试,张是酒驾。张在向受害人赵支付赔偿金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张在事故发生时醉酒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规定,醉酒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可以向受害人追偿,但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二、观点争鸣 (1)争议观点1:如果司机是酒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法律依据及理由说明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以“继承损失”理论为基础,确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为一种对受害方预期收入减少的赔偿,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对于符合要求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预付款和赔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员醉酒; (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过程中造成事故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人有权就预先支付的救助费用向受害人要求赔偿。2.结论因为每个人都有醉酒之罪,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索赔责任,无疑会让司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综上,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保险公司对醉酒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争议点二:驾驶员醉酒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缴纳强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1.立法精神和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均为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造成事故的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延伸至社会保险机制分担,以减少受害者的索赔,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受害者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救助机会和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可以减轻肇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人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保护权益。保险公司的责任基础

2.法律依据及理由解释 (1)《交强险条例》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指出,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提出索赔。而且,机动车有过错的,根据民法理论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就受害人而言,即使受害人有过错(故意除外),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或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对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避免人身伤亡赔偿的唯一条件。本条并未规定,醉酒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可以免除保险公司支付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上述《交强险条例》条例第2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在支付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救助费用的法律义务,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重大过失受害人追偿的权利,而不是赋予保险公司依法免除受害人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为受害人设定的,而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受害人追偿的权利。《交强险》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都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并列且不包含,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含人身伤亡。《条例》第二十二条仅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如果武断地扩大解释,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是为了部门或行业的利益,故意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方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驾驶员醉酒并不是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形。3.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既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又要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 (1)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来看,《交强险条例》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第21条的法律效力高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9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是法律,t制定的《立法法》

(3)就第22条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和第21条应该是基本原则或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交强险条例》第3条和第21条的规定。 (4)从后法优于前法的角度,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条款》第76条,通过2007年12月29日的修改,于2008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应首先适用第七十六条的最新修订。 第三,律师的观点吴凯律师集团(郑州)律师钱起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驾驶员醉酒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76条和《交强险条款》第21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附属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或排除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同时,《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意图是确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但不明确该条是否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赔偿受害人,机动车有无过失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机动车在存在严重过失——,如醉酒等情况下,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本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缴纳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员醉酒时,排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是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的行为。其中规定的其他损失费用内容不明确的,也应按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不通过交强险予以赔偿和支付: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唯一合法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否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1。《交强险条例》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略)承担赔偿责任。2.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交强险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版)》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和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损失的;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行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的。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贬值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本条款无效。5.《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其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酒精呼气试验等方法检测酒精含量的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试验等方法的。如果醉酒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查,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捆绑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动车驾驶员体内酒精、精神药品和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含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警察应当带人到医疗机构抽血或者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血液或者尿液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检测司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含量,除了不能通知的以外,都要通知家属。”6.“酒驾”,通常指的是醉酒的标准,分为“酒驾”和“酒驾”。酒驾是多少酒精?如何定义「酒驾」和「酒驾」?判定的主要依据: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GB 19522-2004)规定:3.3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4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酒后驾驶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即20mg/100ml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 mg/100 ml为“酒后驾车”;司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视为“酒后驾车”。附: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20,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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