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后,保险预付款问题成为目前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现行的三方保险)是否可以视为“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强制三方保险)。换句话说,当前三大风险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本文所说的“现行三险”,是指《道交法》实施前,我国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要求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
所谓“保险”,是指保险合同,而不仅仅是保险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据各种考虑单方面制定保险条款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取得对方的保险,然后与对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那么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不仅指保险条款,还包括促进保险合同成立的方式方法,即运作模式。
所以,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不仅在于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责任分担等保险条款的制定(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人讨论过了,本文不再赘述),还在于运营模式的不同。
商业保险要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实力来推动,才能赢得机动车车主的投保意愿;而强制保险,不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推广,只需要制定相应的格式条款,待相关部门批准后,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签订合同即可。与两者相比,强制保险的成本明显比商业保险低很多。为此,强制保险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就是不正当竞争,其条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保证其公益性。所以真正的强制保险叫“社会保险”比较合适。
可见,目前的三大风险是一种奇特的现象。从保险条款的设定来看,是商业风险,而说到操作,则是强制风险。因此,它们既不是强制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所以可以称之为“强制风险操作的商业风险”(以下简称强制商业风险)。那么,这个强制商业保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什么呢?我们的示例分析如下:
如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经营方式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显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为要说服机动车所有人投保,必须付出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员销售、咨询、讲解等人力和财力,并在条款谈判时做出必要的让步,所以不可能制定一些苛刻的条款,否则机动车所有人是不会投保的。因为国内大部分人对保险并不了解,据统计,24个省市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参与率只有不到30%,在没有行政执法的地区几乎为0。可想而知,如果保险公司只利用商业保险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很难获得更高的利润。
如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经营方式是强制保险,那么强制保险必须是公益性的,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核算和管控,保险公司就无法实现更高的利润,最多是低利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采用纯商业保险还是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都很难获得更高的利润。只有在目前“强制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事实上他们已经做到了。据统计,目前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成为财产保险业保费增长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第三方责任保险是车险的两大主要险种之一,占我国车险保费总收入的1/3以上。由此可见,这种“强制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最为有利。它结合了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有利因素,相互补偿保险公司的不利因素,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超额利润。这样就可以理解,在全国参与率低于30%的情况下,目前的三大风险仍然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但这种超额利润的实现是建立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前提下,很多机动车车主不得不投保,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正因为如此,《道交法》颁布后,即将出台三人强制保险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区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才会如此痛斥《道交法》和《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温饱决定言论?马克思的话确实是对的。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后,保险预付款问题成为目前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现行的三方保险)是否可以视为“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强制三方保险)。换句话说,当前三大风险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本文所说的“现行三险”,是指《道交法》实施前,我国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要求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
所谓“保险”,是指保险合同,而不仅仅是保险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据各种考虑单方面制定保险条款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取得对方的保险,然后与对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那么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不仅指保险条款,还包括促进保险合同成立的方式方法,即运作模式。
所以,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不仅在于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责任分担等保险条款的制定(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人讨论过了,本文不再赘述),还在于运营模式的不同。
商业保险要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实力来推动,才能赢得机动车车主的投保意愿;而强制保险,不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推广,只需要制定相应的格式条款,待相关部门批准后,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签订合同即可。与两者相比,强制保险的成本明显比商业保险低很多。为此,强制保险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就是不正当竞争,其条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保证其公益性。所以真正的强制保险叫“社会保险”比较合适。
可见,目前的三大风险是一种奇特的现象。从保险条款的设定来看,是商业风险,而说到操作,则是强制风险。因此,它们既不是强制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所以可以称之为“强制风险操作的商业风险”(以下简称强制商业风险)。那么,这个强制商业保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什么呢?我们的示例分析如下:
如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经营方式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显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为要说服机动车所有人投保,必须付出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员销售、咨询、讲解等人力和财力,并在条款谈判时做出必要的让步,所以不可能制定一些苛刻的条款,否则机动车所有人是不会投保的。因为国内大部分人对保险并不了解,据统计,24个省市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参与率只有不到30%,在没有行政执法的地区几乎为0。可想而知,如果保险公司只利用商业保险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很难获得更高的利润。
如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经营方式是强制保险,那么强制保险必须是公益性的,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核算和管控,保险公司就无法实现更高的利润,最多是低利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采用纯商业保险还是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都很难获得更高的利润。只有在目前“强制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事实上他们已经做到了。据统计,目前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成为财产保险业保费增长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第三方责任保险是车险的两大主要险种之一,占我国车险保费总收入的1/3以上。由此可见,这种“强制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最为有利。它结合了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有利因素,相互补偿保险公司的不利因素,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超额利润。这样就可以理解,在全国参与率低于30%的情况下,目前的三大风险仍然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但这种超额利润的实现是建立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前提下,很多机动车车主不得不投保,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正因为如此,《道交法》颁布后,即将出台三人强制保险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区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才会如此痛斥《道交法》和《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温饱决定言论?马克思的话确实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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