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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无忧找律师 作者:贺雅歌2021-06-10 14:45:07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92人浏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颁布时间】2006年6月30日

[到期时间]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各财产保险公司、保监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3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缴纳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会计原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和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称专有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交易或事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专属责任,是指仅由交强险交易或事件形成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算交强险的营业损益、专用资产和专用负债。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单独核算跨境保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跨境保险投保人和其他保险业务投保人的利益。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与其他保险业务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以营业费用挤占赔款费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整地报告和披露收入、支出、损益、专有资产、专有负债等财务信息。

第七条已缴纳的救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支出,计入交强险业务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者承诺支付的救助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为当期赔偿费用。向被害人追偿的金额,在有证据证明能够追偿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视为扣除当期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13号)的要求,对交强险准备金进行评估。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365/1法评估。

第三章会计要求

第十条申请经营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准确、公允核算强制保险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的组织体系、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改革业务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开展专业培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会计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分支机构能够独立核算交强险。

第十一条安一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颁布时间】2006年6月30日

[到期时间]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各财产保险公司、保监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3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缴纳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会计原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和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称专有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交易或事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专属责任,是指仅由交强险交易或事件形成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算交强险的营业损益、专用资产和专用负债。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单独核算跨境保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跨境保险投保人和其他保险业务投保人的利益。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与其他保险业务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以营业费用挤占赔款费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整地报告和披露收入、支出、损益、专有资产、专有负债等财务信息。

第七条已缴纳的救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支出,计入交强险业务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者承诺支付的救助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为当期赔偿费用。向被害人追偿的金额,在有证据证明能够追偿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视为扣除当期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13号)的要求,对交强险准备金进行评估。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365/1法评估。

第三章会计要求

第十条申请经营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准确、公允核算强制保险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的组织体系、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改革业务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开展专业培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会计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分支机构能够独立核算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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